内蒙古乌兰浩特,13岁女孩经同学介绍,添加了男子的微信,男子故意嘲讽刺激女孩,女孩不服气前往奔现,结果正中下怀,被两名男子锁在房间实施侵害,还拍下视频,事后还以此为由要挟女孩多次发生关系。报案后,民警以强奸罪立案调查4个月后,又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撤销案件,警方的解释令人难以接受。
让很多人困惑的,不是案件本身,而是案件最后的走向。
2024年7月,13岁的张某通过同班同学认识了男子包某,双方加了微信开始聊天。包某在闲聊中刻意嘲讽张某的自拍,称张某照片是"照骗"。
张某当时既委屈又不服气,一时冲动决定直接去找包某当面对质。这个冲动的决定,彻底改变了张某此后的生活。
2024年7月12日,张某独自来到包某所在的公寓。进门之后,包某与同伴吴某立刻反手锁上房门,两人先后对张某实施了侵害。
吴某在施暴过程中,还拿出手机里仅有的80元当作搪塞,同时偷偷录下了侵害视频。事后,张某被这段视频死死拿捏,两名男子威胁张某,若敢举报,视频就会曝光。
张某当时只有13岁,面对成年男性的威胁,既恐惧又无助,只能被迫一次次独自赴约,反复遭受侵害。期间,包某还逼迫张某转账15元购买避孕套,甚至让张某垫付8元台球费,嚣张至极。
直到事发九天后,张某的朋友因另一件事与包某发生纠纷并报警,这起被掩盖多日的案件才意外曝光。2024年7月22日,当地公安机关正式立案,当晚抓获包某、吴某,并为两人办理了取保候审。
张某一家以为事情终于有了转机,没想到2024年11月29日,当地公安局突然出具撤案决定书,认定本案不存在犯罪事实。撤案理由有两点:一是张某全程无明显反抗,认定属于双方自愿;二是两名男子声称不清楚张某未满14周岁。
张某的哥哥钟先生对此强烈质疑:包某是通过张某的同届同学认识张某的,怎么可能不清楚张某的年龄和学生身份?
从法律层面来看,这两点理由都站不住脚。根据中国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以强奸罪从重处罚,法律直接推定14周岁以下幼女不具备性自主同意权,不以是否反抗作为认定标准。
案发时,包某与吴某实施了锁门拘禁、拍摄视频并持续胁迫的行为,属于典型的精神强制,张某事后的配合是恐惧下的被迫服从,与自愿毫无关系。
家属不服撤案结果,随即提出申诉。2025年6月9日,检察院回复称未发现公安办案存在违法行为。家属至今仍在坚持维权。
根据中国现行的立案监督制度,对于公安机关撤案的案件,当事人可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交立案监督申请,由上级检察机关对全案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独立核查。
就本案而言,张某家属有权向兴安盟人民检察院乃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正式申请立案监督,这条法律救济的路依然是开着的。
一个13岁的孩子,在法律明文保护的范围内遭受了侵害,家属用将近一年的时间寻求正当的法律救济,这本身就是对法治的信任。法条写得再清楚,最终能不能准确落地执行,才是值得持续关注的核心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