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中国足坛掀起反赌扫黑风暴。随着调查深入,2003年那场上海国际对天津泰达的比赛被列为重点调查对象。2012年4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相关案件。
2012年6月13日,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申思一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法庭经审理查明:2003年11月,被告人申思作为上海国际足球队队长,在球队与天津泰达队的比赛前,伙同被告人祁宏、江津、李明(小),接受天津泰达俱乐部负责人请托,在比赛中故意不尽全力,致使上海国际队1:2负于天津泰达队。
为此,申思收受天津泰达俱乐部通过中间人给予的贿赂共计200万元人民币。法院认为,申思等四人的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共同犯罪中,申思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缴了部分赃款,可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申思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同案犯祁宏、江津、李明(小)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判后,申思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据旁听人员描述,宣判时申思面色苍白,神情木然。随后,他被法警带出法庭,开始服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