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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毒死狗,四年实刑,狗咬死人,缓刑。 问题出在哪里。 有人说,不能简单的拿刑罚结

人毒死狗,四年实刑,狗咬死人,缓刑。
问题出在哪里。
有人说,不能简单的拿刑罚结果去比较,每一起案件都有其不同的从重或从轻情节,狗咬人案,被告积极赔偿,取得了谅解;投毒案,被告没有赔偿,没有取得谅解,所以,刑罚自然就不一样。
狗咬人,有明确的受害人,自然就有受害方是否谅解这一情节,投毒案,找谁谅解?
有人说,狗被毒死了,狗主人就是受害人,去请求狗主人谅解。
危害公共安全罪,保护的客体是人,不是狗,任何人都可以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受害人,但不可能只是因狗被毒死而成为该罪的受害人。
有人可能又说,狗是狗主人的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罪也保护财产,所以,狗被毒死,狗主人理所应当的就是该罪的受害人。
危害公共安全罪当然保护财产,毒狗案如果构成对财产的侵害,则必须具备下列法定条件:地下车库是狗的合法活动场所,遛狗可以不栓绳,不戴狗罩,请问,有吗。
如果没有,被告在地下车库投毒,你的狗在你的家里,怎么能毒死你的狗,你栓好狗绳,戴好狗罩,怎么能毒死你的狗,就好比张三到地下车库纵火,李四故意将自己的手机仍进火了,手机的损失要不要张三承担。
所以说,拿没有谅解来辩解,于理于法,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