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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死狗判四年,咬死人判缓刑。 问题到底出在哪里。 刑法有一个基本原则,叫罪刑相适

毒死狗判四年,咬死人判缓刑。
问题到底出在哪里。
刑法有一个基本原则,叫罪刑相适应,就是重罪重判,轻罪轻判,所犯的罪与所受的刑罚应当相当。毒死狗与咬死人,孰重孰轻,恐怕没有争议,为啥受到的刑罚那么的挑战人们的认知。
北京的张谋华,法庭认定其犯投放危险物质罪,这个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里的一个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内心恶性非常严重,社会危害非常大的一类犯罪,是刑法严厉打击的对象,触犯这个罪,哪怕是在较轻的区间量刑,其结果也比一般的罪要重。
重庆的宁某,法庭认定其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犯罪本身就排除了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因而,这个罪的量刑一般不会太重,如果再有从轻的情节,刑罚会更轻。
危害公共安全罪,不需要有危害结果实际发生,只要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且该行为足以危害到社会,就能构成此罪,这里面重点强调的是“足以”,如果不是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就不能构成此罪。
过失犯罪的特征有两个,一个是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危害社会,另一个是,已经预见到但是轻信能够避免。
张谋华投放的是有毒鸡脖,不是有毒气体,不是放射元素,只有食入才能危害生命健康,核心的焦点是,人们会不会在公共场所从地上捡起一个鸡脖放到嘴里,如果会,那么张谋华肯定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不会,张谋华的行为就不是属于足以,不足以,就构不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充其量是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但是,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
宁某到底是没有预见到自己的狗会咬人,还是已经预见自己的狗会咬人,只是轻信能够避免,无论是没有预见还是轻信能够避免,都是属于心里活动,心理活动别人谁也看不到,但是,你陈述的心里活动不能违反最一般的认知规律,狗不咬人还叫狗?说对狗咬人没有预见,是不是瞪眼说假话,或者说预见了,只是轻信能够避免,那更是假话,什么理由支撑的你轻信避免。
刑法明确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是故意犯罪。
明知放开烈性犬,烈性犬就会咬人,但是仍放任放开烈性犬这种行为,他不是故意犯罪是啥,为什么认定成了过失犯罪。
一个本该轻的,重判,一个本该重的,轻判,难怪毒死狗四年,咬死人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