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去看歌剧时,期间见歌剧已经开幕,身边的一名大妈仍在与朋友说话,便转头、将手挡在嘴前朝大妈“嘘”了一声。
谁料,20多分钟后,大妈声称自己的耳朵不适,并认为是女子朝自己“嘘”造成的,要求女子带自己去医院,因遭女子拒绝,先是报警,而后又将女子告上法庭,要求女子赔偿7.5万余元损失。法院这样判!
2025年7月6日下午,倪某走进上海一家剧院观看歌剧。当天演出进行到第二幕前,剧场灯光暗下,乐队已经开始演奏,观众席里的大多数人都安静下来。可坐在倪某身边的葛某,仍在同身旁朋友说话。
倪某一开始没有立刻出声。毕竟在剧院里看演出,提醒别人也容易尴尬。可音乐已经响起,周围观众都在看台上,葛某的交谈声仍在继续。倪某便转过头,把手挡在嘴前,朝葛某轻轻“嘘”了一声,意思很简单,就是希望葛某安静看演出。
葛某和朋友随后停止说话。倪某以为这事就过去了,继续看演出。没想到二十多分钟后,葛某突然说自己耳朵不舒服,认为就是倪某刚才那声“嘘”造成的。散场后,葛某要求倪某陪同去医院检查。
倪某觉得无法接受。倪某认为,自己只是提醒葛某不要影响别人观演,并没有大喊大叫,也没有故意贴着耳朵刺激葛某,普通一声“嘘”不可能把人耳朵弄伤。双方话不投机,葛某选择报警。
当天,葛某前往医院检查。警方介入后,双方曾在调解下处理此事,倪某向葛某道歉,葛某也同意不再追究。
这个结果看起来已经把矛盾压了下去,可第二天,葛某再次就医,诊断里出现了右外耳挫伤、右爆震性聋等内容。葛某越想越不甘心,认为自己不该吃这个亏,于是把倪某告上法庭,索要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7.5万余元。
到了法庭上,葛某把那声“嘘”说得很严重。葛某称,倪某发出的声音尖锐、刺耳、有穿透力,导致葛某耳朵出现问题。
葛某还说,当晚签调解协议时,自己人已经昏沉,民警催得急,协议内容没有看清楚,所以那不是葛某真实意思。
倪某则坚持,葛某当时在歌剧开演后仍与朋友交谈,已经影响周围观众。倪某只是用剧场里常见的方式提醒,并不是辱骂,也不是攻击。倪某心里也委屈,买票看演出,本来就是想安静欣赏,谁能想到提醒一句还惹上官司。
法院审理时,并没有只看双方谁说得更激动,而是从剧场环境、提醒方式、医学意见和证据链条一项项往下看。
歌剧演出不同于普通聊天场合,灯光熄灭、乐队奏乐后,观众保持安静,是基本观演秩序。倪某用手挡嘴发出“嘘”声,目的在于提醒葛某停止交谈,方式也比较克制。
更关键的是,葛某要让倪某赔偿,不能只证明自己后来耳朵不舒服,还要证明这种不舒服就是倪某那声“嘘”直接造成的。
法院查明,事发当天急诊检查中,葛某右耳鼓膜结构完整,未见明显异常。后续虽然有听力相关检查变化,但葛某没有提供事发前的听力检测报告,无法对比判断听力下降到底从何时开始。
两名诊疗医生在接受询问时也明确表示,一般提示别人安静的“嘘”声,通常不会造成爆震性耳聋,也不能导致他人听力下降。爆震性聋一般和高强度声波冲击有关,普通人近距离提醒的声音,和这种损伤机制并不相同。
葛某提出还要做鉴定,但法院认为,现有病历、医生意见和日常经验已经足够判断。葛某主张的损害后果本身缺乏充分客观证据支撑,再去鉴定也没有必要。
至于调解协议,葛某说自己没看清、不是自愿签署,也没有拿出足够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或者重大误解。
最终,一审法院认为,倪某没有侵害葛某身体健康的故意或过失,提醒行为不具有违法性,葛某也不能证明耳部不适与倪某“嘘”声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驳回葛某全部诉请。
葛某不服,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并无不当,维持原判。也就是说,葛某索赔7.5万余元的请求,再次被驳回。
这件事看着像一场小矛盾,实际牵出了公共场所相处的边界。剧院不是菜场,演出开始后还大声聊天,确实会影响别人。别人善意提醒,也不能动不动就被扣上侵权帽子。
身体不适当然可以检查、报警、起诉,但要让别人赔钱,还是要拿出证据。倪某这一声“嘘”,最后没有被法院认定为侵权,也算给类似纠纷划清了一条线。
信源:红星新闻《超车鸣笛被索赔 12 万爆震性耳聋,法院驳回全部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