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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狗判四年,到底冤不冤 经两级法院做出的终审判决,争论的热度却一直不减,判决到底

毒狗判四年,到底冤不冤
经两级法院做出的终审判决,争论的热度却一直不减,判决到底有没有问题。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里的一个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重罪,主观恶性极大,是刑法严厉打击的对象,触犯这个罪,哪怕是在最轻的区间量刑,其后果往往也会重于一般犯罪。
触犯危害公共安全罪,不需要有具体的损害结果,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可,但是,如果不足以,同样也不能构成本罪。
张谋华投的是有毒鸡脖,只有食入,才能危害生命健康,他不是把毒鸡脖偷偷放在销售鸡脖的柜台里,而是仍在了地下车库的地面上,按照常识,如果人们普遍都会捡起来食用,那无疑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人们普遍不去捡起来食用,那么就构不成足以,构不成足以,就构不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有人可能会说,万一呢,万一要是有小孩捡起来吃了呢,请注意,法律规定的是足以,不是万一。
张谋华有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和恶意,有没有触犯该罪的目的与动机,他的目的是不是为了毒狗,即便是为了毒狗,也没有把毒投到狗窝狗圈,而是投在了自己所住的小区,也只有那些不栓绳,不戴狗罩的狗才有可能食之,如果他的行为确实在客观上危害了公共安全,最多也只能是过失犯罪,再轻一点也许根本够不上刑事处罚,直接按故意犯罪予以惩处,能不引发争议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