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无诚信!”深圳,男子买了一份养老保险,保单写着:60岁按月领取50万。他坚持缴费30年,谁料,他只领取一次50万,到第二个月后领不出来了。男子问保险公司为啥不能按月领?对方称:是员工写错了,把一次性领取写成了按月领取,而且,那员工也找不到了。男子无法接受这个解释,委托律师提起诉讼,希望保险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陈先生攥着手里的旧保单,怎么也想不通,自己省吃俭用交了30年的保险,到了年满60岁的年纪,居然还要跟保险公司对簿公堂。
一开始,陈先生那首月50万的养老金到账了,他喜不自胜。
当他满心期盼第二个月的钱时,却迟迟没有动静。
陈先生跑到保险公司一问,对方的一句话让他心凉半截,对方说:剩下的钱不会再打了,之前的保单内容不作数。
他当场就懵了,自己可是在1995年真金白银掏了4055块买的这份养老保险。
那个年代普通人月工资才几百块,这笔钱换算到现在差不多值4万3,他省吃俭用坚持交了30年,就盼着退休之后每个月能有稳定的收入养老,怎么说不作数就不作数了?
保险公司给出的解释特别牵强,说当年办公设备不完善,录单的员工手滑,把“一次性领取”不小心打成了“按月领取”,完全是操作失误。
正当陈先生想不通时,对方紧接着补了一句当年办业务的经办人早就联系不上了,相当于死无对证。
陈先生听完直接气笑了,保单上的字清清楚楚印着,没有任何模糊的地方,自己当年签合同的时候,工作人员明明说好了退休之后每个月领50万,怎么临到兑付了,就成了员工录错了?
陈先生哪里能忍,他请了律师,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让保险公司给个说法。
从法律方面来说,就算真的是员工录错了内容,保险公司要撤销这份合同,也得在签完合同的5年之内提出来。
《民法典》第152条规定,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这份保单1995年就生效了,保险公司30年里从来没提出过异议,一直正常收保费,等到陈先生要领钱了才说录错了,早就过了法定的撤销期限,法律根本不会支持这种事后翻旧账的操作。
正常保单盖了保险公司公章、交到投保人手里的正式保单,才是双方认可的有效合同,内部没对外公示的录入记录根本作不了数。
《保险法》第30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保险公司说自己录错了,就得拿出实打实的证据证明,不能空口说白话把责任推给离职员工。
要是拿不出有效证据,就得按照保单上写的“按月领50万”来履行约定,总不能让消费者为保险公司自己的管理漏洞买单。
据了解,这个案件将于7月13号开庭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