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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吗?浙江温州,男子租房做熟食,一天,他挂烤鸭时被电击伤,他跟房东说了,对方没管

冤吗?浙江温州,男子租房做熟食,一天,他挂烤鸭时被电击伤,他跟房东说了,对方没管,不料,男子处理冷柜触电身亡。家属把房东告上法院,说房东没断电检修,应当赔偿。结局让人意外。


2025年,王某租了瓯某公司的铺面开熟食店,谁能想竟丢了性命。

出事那天中午,王某在挂烤鸭的房间里突然触电,当时人还清醒,他赶紧找了电工来修。

电工过来查了一圈,说就是电线太细了,带不动店里那么多设备,当时临时扯了新线、换了开关,可没从根上解决线路老旧的问题。

结果没隔多久,王某去碰冷冻冷藏柜的时候又触了电,这次直接没救过来。

后来相关部门一查,这个店本身用电就比普通商铺复杂,平时日常照明啥的用220伏电,可做熟食要用到大功率设备,还接了380伏的工业电,本身线路就老、负载能力差,再加上两种电压混着用,早就埋下了安全隐患。

王某家人不干了,好好的人没了,便将房东告上法院,要求承担责任。

家属认为,王某之前就跟房东反映过好几次,说店里总是跳闸,设备有时候还带电,出事当天中午他就已经被电过一次,这些信号明摆着危险已经迫在眉睫。

可房东瓯某那边啥动作都没有,既没安排人过来彻底检修线路,也没提醒王某暂时停业整改,就这么任由隐患摆在那,最后出了大事。

刚开始瓯某公司还觉得自己挺冤,说合同白纸黑字写了安全事故全怪租客,自己不该赔钱。

原来,瓯某和王某签合同的时候,双方特意加了条款:租房期间租客必须按规范用水用电,真出了安全事故,所有损失和责任全由王某自己担。

当时双方都觉得这条写得明明白白,以后不会有纠纷,谁也没想到最后会出人命。

那从法律方面,二人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民法典》第506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这条条款就算租客签了字,也是无效的。

法律明确禁止房主通过合同约定,免除自身造成租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

房东不能靠着一纸协议,把房屋电路老化、设施漏电这类房屋本身的安全风险全部甩给租客。

本案房东约定事故自负,本质是规避人身损害赔偿义务,法院不会认可这份约定。

另外,房东出租商铺线路老旧存在用电隐患,王某多次反馈跳闸触电,房东拒不检修,最终,王某意外触电身亡,房东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708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商铺产权属于房东,房东负有房屋水电线路的检修、维保义务。

租客已经多次上报用电故障,事故发生当天还出现过触电险情,房东明明知晓重大隐患,却没有断电整改,放任危险持续存在。

房屋线路承载力不足是事故的直接诱因,房东存在明显管理过错,必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不能以王某自行经营为由推脱责任。

最后瓯某公司也想通了,知道自己确实有问题,和家属达成了调解,一次性赔了50万。

房东以为合同上写个免责条款就万事大吉,但该他担的责任,不合理约定是躲不掉的。

尤其是现在夏天温度高,用电量大,触电、火灾的风险比平时高很多,房东别想着当甩手掌柜,得定期找人检查线路和设备,要是租客有特殊的用电需求,一定得确保线路能扛得住,真出了事,赔多少钱都换不回人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