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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医方血压管理不足,导致脑出血患者行手术后出院后死亡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9日,患者肖某(殁年72岁),因“突发头晕伴左侧肢体无力2天”,经急诊入住被告某市某医院。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9日,患者肖某(殁年72岁),因“突发头晕伴左侧肢体无力2天”,经急诊入住被告某市某医院。
入院诊断为:1右侧基底节区-丘脑脑出血破入脑室:2.双侧基底节区脑梗塞;3.缺血性脑白质病:4.脑萎缩:5.高血压病:6.吸入性肺炎;7消化道出血。10月15日7:10,患者出现病情加重征象,期间急诊复查CT,复转回重症监护病区(ICU)进行抢救,10时许,复给予呼吸机辅助呼吸治疗。
出院诊断为1、呼吸循环衰竭2、右侧基底节区-丘脑脑出血破脑室,3、双侧基底节区脑梗塞,4、缺血性脑白质病,5、脑萎缩,6、高血压病,7、双侧肺炎,8、右肺结节。出院后不久,患者即离世。
二、患方观点
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赔偿三原告135174.24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鉴定费22000元、诉讼费。
三、被告某市某医院辩称
入院诊断:1.右侧基底节区-丘脑脑出血破入脑室;2.双侧基底节区脑梗塞;3.缺血性脑白质病;4.脑萎缩;5.高血压病;6.吸入性肺炎;7.消化道出血。10月9日15时,患者意识状态进行性加重,由模糊转为浅昏迷,经神经外科会诊,建议进行内镜下脑内血肿清除术+脑室钻孔弓流术。
麻醉未醒,呼吸机辅助呼吸,患者转入综合重症监护病区,给予补液、脱水降颅压、呼吸机辅助呼吸等对症治疗。患者突然出现瞳孔增大,复查颅脑CT后回科室途中在电梯内出现呼吸异常,立即送综合重症监护病区给予相关治疗后,患者生命体征恢复相对稳定,救治及时有效。全国高等院校教材《呼吸系统疾病》2019版和2022版明确记载:呼吸频率和节律的改变与中枢系统疾病(脑出血、脑外伤、肿瘤等)相关。
在综合重症监护病区生命体征恢复相对稳定直至出院,均可以证明救治及时有效。综上所述,患者入院期间,我院对患者予以治疗,尽最大可能挽救患者生命,我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符合基本医疗行为规范。
四、鉴定意见
诊疗过错原因力建议为10%-30%。
五、庭审意见
1、本案中,患者肖某(女,72岁)于2024年10月9日经急诊入住被告某市某医院,2024年10月12日,医方行气管切开术在病程中有相关记录,但气切时对病人是否肥胖、短颈,气切使用套管型号等分析、考虑记载不够具体。
气切手术后呼吸音弱,氧饱和度90%-93%对病情不利,什么时候出现等情况缺少说明,未见明确记载上述氧饱和度下降/气管脱落发生的具体时间,院方存在义务不到位缺陷。
2、院方病历记载2024年10月15日7时10分:患者6点14分出现双侧瞳孔直径较前变大,左侧直径3.5MM,右侧直径3.5MM,对光反射消失,告知家属病情后急诊检查颅脑CT结果显示较前无明显变化,在回科室途中出现叹息样呼吸,立即转入重症监护室。在上述病历中,未见病人出现叹息样呼吸的具体记载,如呼吸次数、心率、血压等处置记载以及是否需要就地抢救的具体记载,不排除医院存在注意义务不到位的缺陷和不足之处。
3、关于血压管理,院方病历记载2024年10月14日18时00血压有升高趋势,19时00分达178/102mmHg,未见护士报告医生的护理记载及相关意见记载,存在不足。被告某市某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鉴定意见及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被告某市某医院对肖某死亡损失承担为20%的赔偿责任。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二日判决,被告某市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支付108201.3元、鉴定费4400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