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与苏州两地裁判差异源于商标案件举证、商品比对细节标准不同,并非尺度刻意倾斜。
法日多地LV败诉多因商品使用场景不构成商标混淆,国内案件判定均以混淆可能性核心标准为依据。
各国知识产权裁判尺度适配本土市场业态,不存在单方面严苛判定的情况。
知识产权保护本就因地制宜,参照他国判例不能直接套用本土市场实情,怎能单纯以地域判决差异片面评判标准松紧?

杭州与苏州两地裁判差异源于商标案件举证、商品比对细节标准不同,并非尺度刻意倾斜。
法日多地LV败诉多因商品使用场景不构成商标混淆,国内案件判定均以混淆可能性核心标准为依据。
各国知识产权裁判尺度适配本土市场业态,不存在单方面严苛判定的情况。
知识产权保护本就因地制宜,参照他国判例不能直接套用本土市场实情,怎能单纯以地域判决差异片面评判标准松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