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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赵先生在自家门口便利店买了两瓶汽水,谁知喝完没多久便感觉肚子有些不适,

浙江绍兴,赵先生在自家门口便利店买了两瓶汽水,谁知喝完没多久便感觉肚子有些不适,他拿起汽水瓶查看,才发现已经过期两个多月。赵先生带着没喝完的汽水瓶来到店里讨要说法,店员却坚称这瓶不是自家店里卖出去的,赵先生这是故意讹人!

事情发生在7月9日,外出的赵先生在回家时路过了门口一家便利店,然后他进去买了两瓶冰镇的桔子汽水。

回到家赵先生立刻打开一瓶汽水,一口气就喝了一半,可没多久赵先生就感觉自己肚子绞痛起来。

赵先生记得今天自己并没有吃辛辣刺激的东西,于是他将怀疑目标指向那半瓶汽水,他拿起汽水查看,发现汽水瓶子上的保质期已经超过了两个多月。

赵先生二话不说拿起半瓶没喝完的汽水来到店里对质,店员却说这瓶汽水不是店里的,赵先生因腹痛无力再和店员争论,先打车去做了检查,最终确定为肠道感染引起的腹痛,检查花费800元左右。

随后赵先生拿着检查费用单再次来到店里,通过这次交涉,店员提出给他赔偿300元,而这300元还是三个店员各出100元所凑。

赵先生拒绝了店员的提议,回到家后他查找了一下,发现这种情况可以假一赔十,于是他联系到该店要求赔偿自己1000元。

双方就赔偿事宜僵持不下,随后调解员来到现场了解情况。

赵先生告诉调解员,自己想曝光这家店,至于赔偿能拿就拿,拿不到就算了。

之后调解员来到店里进一步了解当天情况,店员承认赵先生确实来店里消费过,也的确买了两瓶同款汽水,但是那瓶过期的店员不承认是店里的。

店员说店里的货她们会隔半个月或一个月进行一次清点,也包括检查日期,而现在店里的饮料都是4月生产的批次,何况夏天冰镇汽水卖的很好,不可能有旧货积压的现象。

调查员随后便在冰箱随机拿了几瓶汽水检查日期,上面的日期的确是4月左右,而赵先生另一瓶没来的及喝的汽水生产日期也在4月。

但赵先生坚称自己当时就是一进便利店便在冰箱拿了两瓶连着的汽水,并且赵先生提出可以看监控核实。

随后调查员询问店员是否有看过当时监控,店员说这件事后确实有调过监控,但是只能看见赵先生拿了两瓶汽水,不能看清里面是否有一瓶是过期的。

调查员提出想再看一下监控,店员却说不是店里的员工没有权限,除非报警让民警来查。

之后调查员又联系到总部,客服人员说会尽快核实这件事并进行上报处理。

第二天调查员联系到赵先生询问情况,赵先生表明店方已经向自己赔偿850元。

赵先生说自己昨天晚上接到店主电话,双方通过协商,最终以850元作为这次赔偿金。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损,可以找经营者赔,也可以找生产者赔,对方不得推诿,先赔的一方再向责任方追偿,因食品安全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如医疗费、检查费、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合理支出均可找购买方报销。。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算。

赵先生因为饮用店里过期汽水而导致肠道感染,可以提供购买记录找便利店索求赔偿,因食品安全而额外支出的医疗费,检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均可要求便利店进行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