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一男子做垫资生意,2个房产中介给他介绍一单生意,王某买房缺60万,他给男子提供了“征信报告”和“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在银行签了借款协议,男子刚把60万转给王某,万万没想到,他拿着卡撒腿就跑,男子大惊失色,赶紧在后面追,不料,王某路上坐上一辆摩托车扬长而去。中介一边装模作样安抚男子,说王某跑不了,一边又教唆王某:只要一口咬定是“个人借款”,借条都有,只要搞成民事纠纷,警方就不会受理的。
薛先生从事垫资生意,前不久,2个房产中介,带着王某找过来。
中介说王某买房差60万过桥资金,王某也提供了他的征信报告,和房屋买卖合同。
薛先生看着手续都齐全,薛先生没多想,就约着王某到银行签了借款协议,当场把60万转到了王某的账户上。
哪知道钱刚到账,王某抓着银行卡转身就往外跑,薛先生愣了两秒赶紧追出去,结果王某直接坐上了提前等在路边的电动车,一溜烟就没影了。
旁边的中介,还假模假样地安抚他,说王某跑不掉,背地里早就跟王某串好供,教他一口咬定这就是普通个人借款,有借条在就能算民事纠纷,警察不会管。
这事本来就是个套,幕后主使袁某,就是那个骑电动车接应王某的人。
他们早就跟2个中介孟某、朱某商量好了,故意安排王某假装买房,用过桥垫资当幌子骗钱。
薛先生反应过来不对劲立刻报了警,警方调了银行周边的监控,发现前一天孟某就陪着王某在银行附近晃,明显是提前踩点看逃跑路线。
再查两人的聊天记录,案发时孟某还直接发消息让王某“跑”。
刚开始袁某还嘴硬说自己不知情。
检方把几个人的通话记录、删掉的手机聊天数据都恢复了,整个踩点、做假材料、安排跑路、事后串供的过程全是袁某一手策划的。
最后4个嫌疑人全都落网,袁某是主犯被判了十年,另外三个分别判了三到五年,被骗的60万也全额追了回来还给了薛先生。
2024年,广东深圳也发生过同款套路,3名嫌疑人串通扮演房产中介、购房客户。
他们以需要赎楼垫资为由,骗了垫资方120万,得手后立刻分赃跑路,还伪造了还款记录企图混淆成经济纠纷,最终警方通过资金流向追踪抓获全部嫌疑人,主犯获刑11年。
这种“诈桥”的套路,就是吃准了垫资行业常走私下协议、很多人觉得有借条就稳妥的心理,本质是把刑事诈骗伪装成民事纠纷,想钻法律的空子。
对做资金生意的人来说,别光看中介给的材料就打钱,最好提前核实房产交易的真实情况。
资金走第三方监管更稳妥,真遇到对方拿了钱就跑的情况别等着协商,第一时间报警才是正事。
不管是公司还是个人,耍小聪明把违法的事包装成民事纠纷没用,真查起来证据链一摆,谁都逃不掉该担的责任。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嫌疑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伪造材料、虚构垫资需求的诈骗行为,且金额达6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即使有借条也不影响刑事犯罪的认定。
“民事”不是违法犯罪的遮羞布,不管包装成借款、交易还是其他民事行为,只要核心事实是虚构事实、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就必然会被穿透认定为刑事犯罪。
所有涉及大额资金的交易,不能只看纸面材料,必须核实底层交易的真实性,从源头堵住被诈骗的漏洞。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济南市槐荫区检察院2026-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