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男子晚上约自己前女友出来吃宵夜,当天晚上俩人还在酒店发生了关系,后来,这男的走了,故意留着门,想让自己朋友进去,跟女子不可描述!不料却被女子发现,女子激烈反抗,大声呼喊,惊动了酒店老板,没能让对方得逞。
凌晨五点左右,广州花都区某宾馆的房门被推开。张某发现进门的人不是前男友刘某,而是同行的邓某,立即质问并要求邓某离开。邓某没有退出,反而强行搂抱张某,将张某按倒在床上。张某不停踢打,大声呼救,混乱中两次拨打刘某的微信电话。
第一通电话接通后,刘某来到房门附近,却没有进屋制止。第二通电话打来时,刘某没有再接。哭喊声惊动宾馆老板鄢某,鄢某来到门口询问,刘某见事情可能扩大,才敲开房门。邓某的行为因此被迫停止,而事前安排也随之暴露。
2024年5月17日凌晨1时许,刘某以吃宵夜为由联系前女友张某,张某从广州市天河区赶到花都区。到达烧烤店后,张某看到刘某身边还有邓某。三人饮酒吃烧烤期间,刘某与邓某私下商议,由刘某先带张某进入宾馆,再给邓某制造进入房间的机会。
刘某随后授意邓某订下花都区某宾馆房间,三人乘网约车前往。凌晨4时许,刘某与张某进入房间并自愿发生性关系,邓某在门外等候。约一小时后,刘某借口离开,向张某索要房卡未果,出门时故意不锁房门,并向邓某发出进入示意。
张某同意与刘某发生关系,并不等于同意与邓某发生关系。张某面对邓某时当场拒绝、持续反抗并呼救,已经清楚表达真实意愿。刘某虽然没有在房间内直接实施暴力,却参与商议、安排房间、留下通道并发出信号,相关行为与邓某的强制行为相互配合。
案发后,张某报警。公安机关根据住宿登记、监控及相关陈述展开调查。2024年5月27日上午10时许,民警抓获刘某。同日11时许,邓某被抓获。刘某亲属后来代为赔偿张某3万元,并取得谅解。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帮助邓某实施强奸行为,刘某与邓某构成共同犯罪。按照刑法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属于共同犯罪,并不要求每名参与者做出完全相同的动作。参与策划、提供条件或者协助实施,只要对犯罪产生实际作用,均应依法承担责任。
法院还认定,刘某与邓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张某激烈反抗及宾馆老板鄢某到场而未能得逞。这种停止来自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属于犯罪未遂,不是主动放弃。赔偿与谅解可以作为量刑时酌情考虑的因素,但不能消除犯罪事实。
2024年12月17日,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刘某、邓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24年8月,张某到某大学第三附属医院精神心理科就诊,被诊断为焦虑抑郁状态。2025年2月,张某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等共计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刑事诉讼阶段支付的3万元与精神损害赔偿性质不同。因张某没有提交足够证据证明医疗费、交通费和误工费等具体损失,法院结合侵权情节及心理伤害,判令刘某、邓某支付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一次自愿接触不是对任何第三人的概括同意,过往感情也不能成为设计侵害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