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三,男,199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XX路XX号 联系电话:138****1234
被告:李四,男,198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XX街XX号(或: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XXXX) 联系电话:139****5678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退还购物款人民币3,500元; 2. 判令被告依法赔偿三倍赔偿金10,500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 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26年6月10日通过某电商平台,在被告经营的店铺购买“进口有机燕麦片”一箱,支付价款3,500元。商品页面宣称“100%澳洲进口、有机认证”,并承诺72小时内发货。原告收货后发现,商品无任何外文标签、无进口报关单、无有机认证标识,实为国内灌装产品,与宣传严重不符。原告多次联系客服要求退款赔偿,被告均以“系统错误”为由拒绝。
被告行为构成欺诈,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原告有权主张“退一赔三”。
此致 区人民法院(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具状人:张三(签名) 2026年7月17日
附:1. 起诉状副本1份;2. 订单截图、支付凭证、商品照片、聊天记录(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