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一女子因腹痛到医院做阑尾炎手术,醒来的时候觉得有人在侵犯自己。报警后,手术室的麻醉师被立案侦查。
2017年11月23日17时56分,小莫被推进广西一家医院的手术室,接受全身麻醉下的腹腔镜阑尾切除和肠粘连松解手术。18时左右,麻醉医生蓝某进入手术室接班,继续配合手术和麻醉管理。
18时42分,手术结束,主刀医生将小莫唤醒,简单询问她有没有不舒服。得到回应后,主刀和其他医护人员陆续离开,术后的麻醉复苏工作仍在继续。
后来,小莫告诉警方,那时她已经能够听见周围的声音,也知道手术做完了,只是麻醉药效还没有完全消退,浑身使不上力。
她称,自己躺在转运床上时,感觉有人触碰下体,又吮吸了她的胸部。她想动,却没有力气反抗;想出声,身体也没有完全恢复。
等有人替她整理好衣裤,她睁开眼,看见身边站着一名穿手术服、戴蓝色医用帽的男子。
被推出手术室后,小莫将自己的遭遇告诉了男友。男友随即向蓝某质问,蓝某当场否认,双方没有争出结果。当晚19时32分,警方接到报警。至此,一场原本普通的阑尾手术,变成了一起围绕手术室内究竟发生过什么的刑事案件。
蓝某始终否认实施猥亵。他解释,手术结束后,小莫一度出现痰鸣音,自己为她进行了吸痰处理;随后发现血氧饱和度下降,又用双手按压胸部辅助呼吸。
除此之外,在帮助患者转床、拆除胸前电极片的过程中,也可能直接接触到胸部,而这些操作并非全程佩戴手套。换句话说,即使留下皮屑、汗液等生物痕迹,也不必然意味着发生了猥亵。
但这套说法并非没有争议。检方在抗诉时指出,蓝某所说的胸部按压,并没有相应的手术记录加以印证。小莫的陈述较为稳定,蓝某也确实有单独接触患者的时间。更关键的是,2017年11月27日,也就是报警4天后,警方从小莫乳头及乳晕部位提取了擦拭物。鉴定结果显示,其中的DNA与蓝某血样在15个STR基因座上的分型一致。
这份鉴定一度成为案件中最受关注的证据,可它并没有回答最关键的问题。
警方后来说明,现有技术无法判断这些DNA究竟来自唾液,还是汗液、皮屑等其他人体成分。小莫称下体也遭到侵犯,但相关提取物中没有检出蓝某的DNA。因此,DNA能够证明两人发生过身体接触,却无法单独证明这种接触发生在什么情境下,更无法直接判断接触的性质。
案件还牵出一个复杂的医学问题。庭审中有证言提到,丙泊酚等麻醉药物在极少数情况下,可能使患者在苏醒阶段出现带有性内容的幻觉或异常感受。蓝某一方据此认为,小莫的经历存在受到麻醉药物影响的可能。检方则认为,小莫当时已经能够应答,并自述意识清楚,不能简单把她的感受归结为幻觉。两种解释摆在法庭上,却都缺少能够一锤定音的客观证据。
手术室内也没有直接记录争议过程的影像。事发时,现场曾有巡回护士和器械护士,但医护人员各自在处理术后事务,没有人能够完整证明小莫所称的行为是否发生。于是,案件留下了一个很难绕开的局面:患者坚称自己的感受真实,医生坚持所有接触都属于医疗操作,而有限的客观证据无法完全验证任何一方的说法。
蓝某后来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刑事拘留、逮捕,并被提起公诉。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莫的陈述和胸部DNA痕迹,能够使蓝某受到怀疑,但这份DNA不能排除由正常医疗行为遗留的可能,现有证据也没有形成具有排他性的完整证据链。刑事定罪不能停留在“可能做过”,而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并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法院最终判决蓝某无罪。
检察机关随后提出抗诉,认为原审对证据的采信和判断存在问题。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认为,DNA痕迹确实能够证明蓝某存在嫌疑,但仍无法排除痕迹来源于正当医疗行为的可能。2019年10月24日,法院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无罪判决解决了刑事责任问题,却没有让手术室里的每一个细节都得到还原。
在我看来,这起案件真正暴露出的,不是谁应该被舆论提前认定有罪,而是患者处于麻醉苏醒期时,现有流程对医患双方都缺少足够清晰的保护。医疗安全不能只依赖职业操守,司法判断也不能依赖情绪补足证据,怎样在保护患者隐私的同时留下可信、可追溯的操作记录,才是这类争议更值得被正视的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