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庭审时,被告人刘晶晶被带入法庭后情绪彻底失控,一边流泪一边哭喊,几乎无法正常回答问题。由于庭审程序多次被打断,法官只得暂时休庭,让她先离场平复情绪。
2006年6月8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23法庭里,脚镣拖过地面的声音由远及近。
28岁的刘晶晶被两名法警带进审判区,她的前男友翟某坐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席上,母亲则坐在辩护席。法庭原本按照程序宣读起诉书,可公诉人的话刚落下,刘晶晶的情绪便迅速失控。
她不停哭喊,不愿再听法庭继续调查,只反复要求法官直接判处自己死刑,在她看来,判15年和判死刑似乎已经没有区别。
她转头看着母亲,说自己实在撑不下去了,愿意用自己20多岁的生命去偿还死者50多岁的生命,母亲坐在不远处,眼泪止不住地往下掉,法官则一次次要求她冷静、服从庭审安排。
法槌敲响后,刘晶晶依旧没能平静下来。法警只得暂时把她带出法庭,等情绪稍有缓和后再带回来。
庭审恢复不久,她又开始哭泣,程序因此多次中断,最终,当天的审理只进行到法庭调查阶段便宣告休庭,而不是像后来一些文章所写的那样,安抚1小时后便完成审理并当庭判处死刑。
法庭上的崩溃发生在案发1年多之后。刘晶晶此前是北京一家通信公司的管理人员,与翟某交往约4年,感情出现裂痕后,翟某提出分手,刘晶晶没有接受这个结果。
2005年3月13日下午,她带着事先准备的硫酸、尖刀和气手枪,尾随翟某父子来到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国际广场工地西侧。
趁翟某没有防备,她将硫酸泼向对方的头部和背部。翟某遭到严重烧伤,后来经鉴定构成重伤,翟父见儿子遇袭,立即上前阻拦,刘晶晶随即拿出尖刀,朝他的胸部和背部连续刺去。
老人倒地之后,她又掏出气手枪,对着其身体连开数枪,翟父最终当场死亡。
这不是争吵过程中突然发生的一次推搡,也不是随手拿起身边物品造成的意外,硫酸、尖刀和气手枪同时出现在现场,说明她在行动前已经携带了多种具有伤害性的工具。
一次感情破裂,被她一步步推向了无法挽回的暴力,翟某遭受重伤,他的父亲失去生命,两个家庭也从那天下午开始被彻底改变。
刘晶晶被抓获后接受了精神病司法鉴定,鉴定结论认为,她在案发时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这并不等于没有刑事责任,而是意味着司法机关在判断其辨认、控制行为的能力以及最终量刑时,需要把精神状态纳入考虑。
公诉机关当时以故意伤害罪对她提起公诉,而不是原文所写的已经以故意杀人罪形成“铁案”。
庭审当天,她几乎没有为自己的行为作出一套完整而有条理的辩解。更多时候,她都陷在哭喊、自责和求死的情绪里,甚至认为只要自己被判死刑,所有人便都能得到满意的结果。
可刑事审判不能按照被告人的愿望决定刑罚,也不能因为她在法庭上表现出痛苦,就跳过证据审查、责任能力认定和法定程序。
法官数次暂停庭审,也不能简单解释成对她的宽容或原谅。被告人只有在能够理解问题、参与质证并正常表达意见的情况下,庭审才有继续进行的基础。她的情绪已经严重干扰程序,法庭只能先让其离场平复。
我认为,这起案件真正让人后背发凉的,并不是法庭上那一阵阵哭声,而是一个人如何把分手理解成了必须报复的伤害。
感情可以结束,关系可以破裂,甚至可以留下长期无法消解的痛苦,但这些都不能成为把硫酸、刀具和枪口对准别人的理由。她后来再怎么悔恨,也无法让死者回来,更无法抹去伤者身上的伤痕。
在我看来,情绪失控并不是一瞬间从天而降的灾难。执念不断加深、报复念头反复出现、开始准备工具,这些都是危险逐渐逼近的信号。
一个人发现自己已经产生伤害他人或自己的想法时,最需要做的不是继续纠缠,也不是独自把情绪憋到爆炸,而是立刻离开冲突环境,向家人、警方或专业机构求助。
法律可以在悲剧之后作出裁决,但真正重要的,是在那条不可回头的界线之前,及时把人拉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