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一男子与网恋女友在出租屋发生关系,中途女子突发异常,男子未及时送医致其死亡。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刑3年,男子不服上诉,二审改判2年。这判决到底怎么回事?
2015年12月28日,辽宁灯塔市。男子王健和女子吴艳通过微信聊天认识,发展成了情人关系。当天吴艳趁着丈夫出差,牵着小狗来到王健租住的出租屋。
两人在出租屋炕上发生关系,刚进行到4到5分钟,王健发现吴艳发出不正常声音,嘴歪眼斜,小便失禁。
王健赶紧停下来,按压吴艳的人中穴,但没什么反应。王健觉得吴艳可能是中风了,过一会儿就能缓过来,就帮她擦了擦,自己躺下睡觉了。
当晚8点左右,王健睡醒发现吴艳大便也失禁了,嘴里还吐白沫,怎么喊都喊不醒。他还是没打120,又擦了擦继续睡觉。
次日凌晨0点左右,他再次醒来,发现吴艳睁着眼睛斜视,身体发凉,腿上还有烫伤掉皮的痕迹。他再次擦洗后继续睡觉。
凌晨4点左右,他第四次醒来,一摸吴艳已经没了脉搏,这才慌了神,开车把人送到医院。早上6点,医生检查后告知王健,吴艳已经死亡。
法医鉴定结果显示,吴艳是腹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导致胸腹腔内压力突然增大,造成左侧膈肌薄弱处破裂,胸腔积血,最终因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从发病到人没,整整过去了14个小时,王健醒了4次,有4次机会可以打120救人,但他一次都没打。
案子到了法院,一审法院认定王健犯故意杀人罪,判了3年有期徒刑。王健不服,上诉说自己没有害人的念头,只是觉得吴艳能缓过来。
案子发回重审后,灯塔市法院再次以故意杀人罪判了3年。王健还是不服,第二次上诉到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改判了。法院认为,故意杀人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但在这个案子里,王健和吴艳发生关系是双方自愿的,没有暴力、没有胁迫。
王健发现异常后也确实停了手,还按了人中、擦了身体,最后还送了医院。这些行为说明他主观上没有希望吴艳死亡的故意,也没有放任死亡发生的明确意图。
但王健有没有责任?有。二审法院指出,王健虽然不是医生,但在看到吴艳嘴歪眼斜、大小便失禁、口吐白沫这些严重异常状况时,应当预见到可能会有生命危险。
他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觉得没事,没有及时履行救助义务,一次次拖延,耽误了最佳抢救时间,最终导致吴艳死亡。这种心理状态,在法律上叫“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失致人死亡罪,就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结果造成了他人死亡。王健的情况符合这个罪名的构成要件。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故意杀人罪的判决,改判王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后来王健积极赔偿,取得了吴艳家属的谅解,这也是量刑时考虑的因素之一。
有人说,判2年是不是太轻了?毕竟一条人命没了。但从法律角度看,判什么罪、判多少年,看的不是结果有多严重,而是行为人当时的心理状态。
故意和过失,一字之差,性质完全不同。故意是想让人死,过失是不小心让人死。王健的错,不在于想害人,而在于太糊涂、太侥幸——觉得睡一觉就好了,结果把救人的时间全耗光了。
这个案子也提醒所有人:不管什么关系、什么场合,发现有人身体出现严重异常,第一时间打120,别犹豫、别侥幸。生命只有一次,等不起也赌不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