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一名29岁的男子,总爱跟22岁的女同事开出格玩笑,以往女同事都选择默默隐忍。事发当天,女同事随口说身上的衣服有点臭,男子接话调侃,质问她是不是出去鬼混了。女同事再也无法忍受,当场上前扇了男同事两巴掌,之后还拿起工作仪器击打了对方。莫名其妙挨打的男同事心里十分不服,当场要求对方赔偿2万元,双方谈不拢,男子立刻选择报警。经过派出所调解,双方协商确定由女同事赔偿他2000元。没过多久,站点主管私下转给男子2500元,告知他原本约定的2000元赔偿不用再由女同事支付。男子没有多想便收下了钱,可后续意外接到了公司的辞退通知。他对此完全无法接受,当初自己原本要求赔偿2万,后来协商退让,同意只收2000元了结,如今反倒被公司辞退,他下定决心一定要为自己讨要一个说法。
杭州一处叮咚买菜站点,29岁的阮先生挨了两巴掌,又被工作仪器打到肩膀,最后却收到公司的辞退通知。更让他想不通的是,他原本提出2万元赔偿,事情谈到最后只剩下2000元,连这笔钱也没有真正拿到。
事情起因并不复杂。22岁的女同事小姜拿起衣服闻了闻,随口说衣服有点异味,阮先生马上接话,暗示她是不是出去鬼混,衣服才会变臭。
这类话并非偶然失言。平时在工位上,阮先生就喜欢拿小姜的私生活开低俗玩笑,还多次用类似说法调侃她。往昔,小姜因顾念同事情谊,始终未当场发作。然而,忍耐并不等同于接受,一味的隐忍终有其限度,沉默里亦藏着不满的暗涌。
这一次,积压许久的难堪突然爆发,小姜冲上去扇了阮先生两下,随后又拿起身边的工作仪器打了过去。周围同事赶紧拉开两人,冲突才没有继续扩大。
阮先生认为自己才是受伤的一方,当场要求赔偿2万元。小姜承认动手不对,但不认可这笔高额要求,双方僵持之后报警,民警介入调解,最后确定由小姜赔付2000元,双方不再追究。
事情早有处理结果。此后,站点主管私下转了2500元给阮先生,同时向其表明,小姜无需再支付那2000元。阮先生收下了钱,以为这是公司出面安抚,没想到过了一段时间,公司通知他离职。
这一下,阮先生彻底接受不了。自己遭人殴打,赔偿金额从两万元锐减至两千元,最终连这约定款项都未拿到手。动手的小姜依旧正常上班,而被辞退的竟然是自己,这究竟是为何?
站在阮先生的角度,这种委屈确实存在。挨打不是小事,打人者也应承担责任,小姜选择用巴掌和仪器解决问题,同样没有任何合理性。受了冒犯,能不能报警、投诉、留存聊天记录或寻找同事作证,非要用暴力反击吗?
问题在于,赔偿责任和劳动关系并不是一回事。小姜因为动手,承担了相应赔偿,但这并不代表阮先生此前的言语行为就能被公司忽略,更不代表他可以继续留在岗位上。
依《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若违背他人意愿,借言语、文字、图像或肢体动作施行性骚扰,受害人有权要求行为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单位负有不可推卸之责,需积极预防职场性骚扰现象的发生。同时,要及时受理相关投诉,并公正、妥善地处理此类事件,营造健康良好的职场环境。
把女性私生活拿来编段子,反复暗示对方行为不检点,这已经不是普通玩笑。对说话的人来说可能只是顺口一说,对被骚扰者来说,却是一次次被羞辱、被围观、被迫承受压力。低俗话语没有留下伤口,就可以不算伤害吗?
后续法院处理时,没有支持阮先生2万元的高额索赔,结合双方过错,只判定小姜承担相应比例的较轻赔偿,金额与此前协商的2000元相差不大。这个结果说明,谁先挑起矛盾,谁就可能在责任认定中承担更大影响,但动手的人也不会因为有委屈就完全免责。
公司辞退阮先生,也有自己的判断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若员工存在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企业有权单方面解除与该员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长期滋扰同事,且将冲突演变为肢体纷争,此事惊动民警,还扰乱了站点工作秩序。公司据此判定其严重违纪,并非空穴来风,实有合理依据。
当然,公司是否履行了告知、调查和解除程序,仍要看具体证据。阮先生如果认为辞退程序违法,完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而不是只盯着自己被打这一件事。赔偿谈妥后还能不能反悔,主管转来的2500元究竟属于什么性质,也都需要结合转账记录和双方说法判断。
这场冲突没有真正赢家。阮先生因低俗言行丢掉工作,也没能拿到2万元,小姜因冲动动手付出赔偿和时间成本。职场可以开玩笑,但不能把冒犯包装成幽默,更不能把暴力当成维权捷径,双方最终都为越过边界付出了代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