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女子在朋友的生日宴上喝了不少酒,结果在醉酒状态时,被已婚男性朋友搀扶到酒店房间,还被对方搂抱、亲吻、抚摸下体。女子醒来后发现自己光着身体,果断报警!
陈女士拿到判决书那天,心里堵得慌,衣服都被脱光了,最后定的罪名却是强制猥亵,不是她认定的强奸。
这个疑问不是她一个人有,往前翻几年的案子里,类似的困惑也出现过,说明这不是某一个案子的偶然,是这类案件普遍会撞上的一道法律门槛。
要弄清楚陈女士这个案子为什么这么判,得先说说猥亵罪这条法律本身的变化。
1997年那版刑法里,猥亵罪保护的对象写的是妇女,男性遭遇这类侵害,法律上其实是有空档的,实践中只能拿别的罪名去凑,这个空档一直到2015年才补上。
当年8月29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开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同年11月1号正式施行,把原来条文里"强制猥亵妇女"这几个字,改成了"强制猥亵他人",保护范围一下子从女性扩大到所有14周岁以上的人,不再区分性别。
同一年10月30号,最高法和最高检又联合发了一份补充规定,把这项罪名统一定成"强制猥亵、侮辱罪"这个说法。
这次修法在法律圈里评价挺高,被看作是对每个人性自主权保护的一次实质性扩大,不再局限于女性单方面的保护。
陈女士这个案子里,男方最后被定的罪名,用的正是这条修改后的法律条文。
说回陈女士,她不服一审判决,走的路子是向检察院申请抗诉,而不是像被告人那样直接上诉。
这背后其实是刑事诉讼法专门给被害人留出的一条通道。
按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被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得在收到判决书五天之内向检察院提出请求,检察院同样得在五天内给答复,是不是抗诉,得有个明确说法,不能一直拖着不表态。
这么设计是因为公诉案件里被害人本身没有直接上诉的权利,只能靠检察机关这个法律监督部门帮着往前推,检察院要是查完觉得原判确实有问题,就会走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案子重新审理。
陈女士现在走的就是这一步,能不能翻案,还得等检察院的审查结果。
同样是猥亵定性存在争议的案子,阿里那起周某案可以拿来对比一下。
案子最后是济南槐荫区法院判的,被告以强制猥亵罪获刑一年六个月,判决书里写得很清楚,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有强奸的主观故意,这一项不支持。
这句话戳中了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之间最本质的区别,前者讲究行为人主观上是奔着发生性关系去的,还得有相应的客观行为对应上;
后者门槛低一些,只要有搂抱、抚摸、亲吻这类非性关系的动作就够了。
主观意图这道坎,往往是这类案子最难跨过去的地方,也是陈女士这次抗诉最需要拿出新证据的地方。
广州地铁那起案子量刑就明显重一些,一名男子在早高峰的地铁里对一名女乘客实施猥亵,持续时间长达三十分钟,触发了刑法237条第二款规定的加重情节,一审直接判了四年,二审考虑到自首和事后赔偿取得谅解等因素,改判两年六个月。
同样是猥亵,判得轻重不一样,差别就出在行为持续的时间长短、发生的场合,还有有没有触发加重情节这些具体细节上,不是一句"都是猥亵"就能一概而论的。
陈女士的案子目前还在抗诉阶段,最终怎么定,得看检察机关审查的结果,也得看法院后续怎么判,网上怎么议论,代替不了司法程序本身。
不过这条从237条一路走到229条的法律轨迹,倒是能给每个人提个醒,遇到类似的事,别自己憋着,该报警报警,该走法律程序就走法律程序。
这些年法律一直在往更周全的方向修,普通人手里能用的救济渠道,其实比想象中要多,关键是得知道路怎么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