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曲靖,男子在同村已婚女子家草莓地,乘其不备从身后搂抱并抚摸隐私部位,女子丈夫目睹后殴打妻子致住院,男子被行政拘留9日,同年8月女子与丈夫离婚,起诉男子要求赔偿42699元一审被驳,女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这么判!
这事听着就让人堵得慌。
女人被欺负了,打她的不是坏人,是自家男人。一审法院把赔偿请求驳回去了,二审却直接改判。这中间的弯弯绕绕,比电视剧还扎心。
先说说那个动手动脚的男人。
同村住着,人家在自家地里干活,他从后面扑上来又搂又摸。这不是什么“一时冲动”,这是赤裸裸的违法犯罪。《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写得明白,猥亵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9天,算是顶格处理了。
可真正让人心寒的,是那个当丈夫的反应。
他看见了,看见自己老婆被人欺负。正常男人第一反应是冲上去揍那个畜生,他倒好,抡起拳头对准了自己老婆。把人打进了医院,打得婚姻都散了。家暴是法定离婚理由,也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他亲手把老婆推出去,还觉得自己有理。
女人离婚后把那个猥亵犯告了。
诉求42699元,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法院驳回了她的请求。理由是什么?大概率是认为她的损失跟猥亵行为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打她的是她丈夫,不是那个猥亵犯。
这个逻辑,冷冰冰的,但法律上确实站得住脚。
谁动手谁负责,丈夫打的,该告丈夫。可问题来了——丈夫为什么打她?因为那个男人猥亵了她。没有那个猥亵,就没有这场暴打。这里面有道义上的因果关系,法律认不认?
二审法院认了。
改判了,支持了女子的赔偿请求。虽然没有公布具体改判金额,但这个判决传递的信号很清楚:猥亵行为的危害不只在那一刻的侵犯,它引发的连锁反应——婚姻破裂、名誉受损、精神崩溃——加害人都得扛。
这不是一个小数目能衡量的事。
42699元,对一个农村女人来说可能是几年的积蓄。但比钱更重要的,是这个判决告诉她:你不是活该挨打,你不是那个有错的人。法律站在你这边。
曲靖中院这几年一直在推妇女权益保护。
2024年3月他们公布过一批典型案例,明确说“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个案子的二审改判,跟这个导向是一致的。女人不该为别人的罪恶买单。
那个猥亵犯蹲了9天就出来了,
那个前夫离了婚可能还在村里说三道四。但这个二审判决,是这个女人拿到的第一份公道。法院的一纸判决改变不了所有人的嘴脸,但至少能让她抬头走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