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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18亿美元资金登记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壳公司建浩创投(BVI企业)名下,开户于香

这笔18亿美元资金登记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壳公司建浩创投(BVI企业)名下,开户于香港汇丰,并非直接登记在宗庆后个人名下,也不属于某一个人的固有财产。
香港高院本次裁定只是程序性保全冻结,并非确权判决,法官只是为了防止资产被提前转移,特意设定规则——最终权属完全以杭州中院的实体判决为准,香港法院不自行判定这笔钱归谁。7月21日驳回上诉,仅仅是维持“先冻结看管”这个临时措施,没有提前站队。
三名原告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确实是宗庆后的非婚生子女,持有美国国籍,他们的核心诉讼依据,是主张宗庆后生前手写信托文件、委托书,约定这笔离岸资金要设立信托,由四人共同受益;而宗馥莉一方则持有内地公证遗嘱,主张全部境外资产由自己单独继承。两边都拿出了自认为合法的法律文书,证据存在根本性冲突,这正是杭州法院需要审慎审理的核心。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拥有同等法定继承权,国籍本身不会直接剥夺继承权。法院不会因为当事人是外籍就天然否定诉求,也不会单纯出于民族情绪定性资产归属,只会逐一核验。
如果这笔资产是宗庆后个人经营性积累的私人财富,不属于国有资产。法院只会判定家族内部的分配权属,判决结果大概率是三种方向之一:
① 认定信托成立,三名外籍子女享有对应受益份额;
② 认定公证遗嘱有效,资产全部由宗馥莉继承;
③ 部分认定文书有效,按比例分割权益。
我国司法体系不会直接将合法私人海外资产收归国有,这不符合现行民法、涉外司法惯例。
这套跨境司法协作的设计,本身就是维护境内司法主权。香港法院愿意主动配合内地法院,主动冻结大额离岸资产、等待杭州中院先行确权,恰恰体现了内地司法管辖权的延伸力。
以往很多内地企业家的境外资产,一旦发生纠纷,只能受制于境外法律;而本次香港法庭明确承认杭州中院的实体审判优先权,主动配合保全,是粤港澳司法协作的成熟实践。
即便后续判决某一方享有权益,资金也可以依据内地生效判决,通过两地司法互助程序执行划转,主动权掌握在内地审判机关手里,避免巨额资产无约束外流,这本身就是对本土司法主权的保障。
司法的核心是以证据为准绳,而非情绪预判。两边都持有形式上的法律文件,孰真孰假、效力高低,需要法院严格司法鉴定、质证后才能下定论,过早预设判决结果并不客观。
外籍身份不等于诉求天然无效,国籍、血缘、书面约定,都需要分开评判。即便当事人定居海外,如果其合法继承权被法律确认,也应当依法保障;反之,如果证据不足以支撑信托主张,诉求自然会被驳回。
这笔资产最终无论在家族内部如何分配,都可以依托大湾区司法协作框架完成规范执行,相比完全失控的离岸资产,这套程序本身已经守住了底线。
我们期待法院公正的审理,公正判定私人遗产的内部归属,严格依据证据给出判决,这才是法治的核心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