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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嚣张了!”浙江,一位开私家车的女子停在水果摊旁,下车挑了几个苹果,没付钱就驾

“太嚣张了!”浙江,一位开私家车的女子停在水果摊旁,下车挑了几个苹果,没付钱就驾车离开。摊主记下车牌,辗转联系上对方,讨要苹果钱,谁知,对方态度强硬:“不就两个苹果吗?你去报警起诉好了。”后来面对网友质疑,她又改口说自己是拿苹果做市场调研样品,可又拿不出任何证明。事情本身不大,可这理直气壮的语气和前前后后折腾出好几套说法,比电视剧还绕。网友直呼:这人太坏了!
 
2026年7月22日,浙江某地,老张的水果店就开在这条街的中段,店面不大,门口摆着几筐当季水果,苹果红艳艳的,码得整整齐齐,看着就招人喜欢。
 
案发时,店里没什么客人,一辆黑色私家车缓缓靠边停下,就停在他那几筐苹果跟前,她熄了火,推开车门走下来,穿着长袖黑裤,脚踩运动鞋,动作挺利落。
 
女人走到水果筐前,弯腰开始挑苹果,老张当时也没多想,来店里买水果的客人每天几十上百个,他不可能个个都盯着。
 
他只记得那女人挑得挺仔细,把上面几个翻来覆去看了又看,最后拣了几个个头均匀、色泽红润的,一手一个拿在手里,掂了掂。
 
老张还寻思着这人挺会挑,两个苹果品相确实好。
 
接下来的事让老张愣住了,那女人拿着苹果,没有往店里走,也没有掏手机扫码的意思,而是直接转身拉开车门,坐进了驾驶座。
 
老张一开始还以为她要去车里拿钱包,可下一秒,车子引擎发动了,黑色轿车嗖地一下驶离路边,汇入车流,转眼就拐过了街角。
 
老张这才反应过来,赶紧从摊位后面跑出来,追了几步,可两条腿哪里追得上四个轮子。他站在路边,看着那辆车消失的方向,有点哭笑不得,几个苹果,撑死了也就不到10块钱,至于吗?
 
可转念一想,这事不对劲啊,拿东西不给钱,这不就是明抢吗?虽说金额小,但道理不是这么个道理。
 
老张回到店里,调出门口的监控录像,记下了车牌号,通过车牌号,老张托了朋友辗转联系上这位女车主。
 
电话接通后,老张压着火气,把事情说了一遍,意思是您当时可能忘了付款,现在方便的话把钱转过来就行。
 
电话那头沉默了两秒,然后传来的声音让老张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不就两个苹果吗?你至于打电话来找我?你想告就去告好了,报警也行,随便你。”
 
语气冷淡,带着明显的不耐烦,仿佛老张是个纠缠不休的推销员。老张还想再说两句,对方已经挂了电话。再打过去,无人接听。
 
老张气得不行,但又没辙,只好把这事公开在网络。
 
有热心网友看不过去,主动打电话给那位女车主,想帮忙调解一下,结果对方换了一套说辞,称自己拿那两个苹果不是为了吃,是为了做水果市场调研,拿回去当样品比对的。
 
网友追问她是什么机构的调研,有没有相关证明,对方含糊其辞,说:“这个没必要跟你交代”,随后挂断。
 
对此,有网友说,为几个个苹果折腾这么大动静,又是打电话,又是调监控,还发在网上,有点小题大做了,浪费公共资源。
 
也有网友说,这不是几块钱的问题,是规矩问题。今天拿苹果不付钱,明天是不是拿别的也不吱声?店主追出来那几步,追的是说法不是钱。那女的一句“你去报警”,摆明了就是吃准了小摊贩没精力折腾。
 
从法律角度,这不是几个苹果的事,涉事女子的行为虽未达刑事立案门槛,但已触及治安违法与民事侵权双重红线,将面临相应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或者敲诈勒索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涉事女子明知苹果需付款购买,却趁店主不备公然取走并驶离,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趁人不备的取财行为,该行为属于盗窃。
 
尽管因金额极小未达刑事立案的“数额较大”标准,但不影响其行政违法性的成立,视情节轻重,公安机关可依法对其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不过,考虑到金额小,警方介入后,一般会组织双方调解,调解达成后,双方履行完毕,可以不再处罚。
 
但是,如店主老张不同意和解,则警方依法要进行治安处罚,但不排除以情节轻微为由,不采取拘留及罚款处罚,而是批评教育。
 
此外,《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涉事女子在水果摊前挑选并拿取苹果,如店主知道,且未加阻拦,该行为在法律上视为双方就买卖苹果达成合意,买卖合同已成立并生效。
 
但是,涉事女子未支付价款即驾车离开,构成对合同义务的不履行,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应当承担继续支付苹果钱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规则,女子若主张其为调研取样,需提供所属机构等证据,但这也不是其偷偷拿走苹果的理由。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