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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明确认定冲之鸟礁只是岩礁、不承认日本以此划定专属经济区之后,日本内阁官房长

在中国明确认定冲之鸟礁只是岩礁、不承认日本以此划定专属经济区之后,日本内阁官房长官木原再度出面表态,抛出两份所谓“关键证据”,竭力论证冲之鸟礁属于日本领土,试图为自身海域主张寻找说辞

几块涨潮时几乎看不见的礁石,背后却连着约42万平方公里海域。冲之鸟礁争议再次升温,真正被争夺的从来不是礁石本身,而是周围的渔业资源、海底空间和战略活动范围。
7月19日凌晨,日本海上自卫队发现3艘中国军舰和1艘俄罗斯军舰在冲之鸟礁西南约330公里处航行。日方随后称,一艘中国导弹驱逐舰在西南约180公里的海域进行了射击训练,并以“可能影响船舶安全”为由向中方提出交涉。
但日方口中的“日本专属经济区”,本身就是争议焦点。7月21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林剑明确表示,冲之鸟属于岩礁而非岛屿,不能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日本以此主张大片海域违反国际法。

中方在相关公海开展活动,符合国际法和国际惯例。7月23日,日本内阁官房长官木原稔再次回应,声称冲之鸟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意义上的岛屿,能够产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他还强调,日本自1931年起便将其纳入行政管理,以此证明冲之鸟的“岛屿地位”早已确立。这套说法看着完整,实际上把两个不同问题揉在了一起。
1931年的内务省告示,能够证明日本当时作出过行政编入决定,也能解释日方后来为何持续管理这一礁盘。但谁管理某块露出海面的地物,与这块地物能否带来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完全不是一个概念。
况且,《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直到1982年才通过,日本在半个世纪前发布的一份国内告示,不可能提前决定后来国际公约中的岛礁属性。行政管理时间再长,也不能代替对自然条件的判断。
第二份依据来自公约第121条,日方抓住了“自然形成、四面环水、高潮时高于水面”这句话,认为只要涨潮时仍有部分露出,便可以算作岛屿。问题在于,第121条还有第三款: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者不能维持其本身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日本国土交通省公布的信息也很直观。冲之鸟礁外围礁盘东西约4.5公里、南北约1.7公里,可到了涨潮时,海面上只剩北小岛和东小岛。

由于担心它们被风浪侵蚀,日本从1987年起修建护岸,后来又加装防护网,并由国家直接维护。这些工程能防止礁石消失,却难以改变一个基本事实:海洋法判断地物属性,关注的是它在自然状态下能否支撑人类生活,而不是外部投入多少混凝土、钢材和补给。
假如不断修建设施就能把岩礁变成岛屿,许多国家都可以在海上加固一块礁石,再向外画出几十万平方公里海域。这样一来,原本属于国际社会共同使用的海洋空间,就可能被少数国家逐步切走。
日本还有一个不愿多谈的细节,2008年,日本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申请延伸7片海域的大陆架。2012年,委员会对其中6片海域给出建议,但与冲之鸟礁直接相关的九州—帕劳海岭南部区域没有获得建议,而是被暂缓处理。
日本自己的外交文件也承认这一点。当然,这个委员会主要审查海底地质条件,并不负责裁定领土归属,也不能单独决定冲之鸟究竟是岛还是岩礁。
因此,无论中日哪一方,都不应把委员会的技术程序包装成对全部主张的最终裁决。还要看清一点,专属经济区不是领海,更不等于国家领土。

沿海国主要拥有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科研管理等权利,其他国家依然保有航行等自由。日方把有关海域描述成普通人理解中的“日本海域”,很容易模糊领海与专属经济区之间的区别。
在我看来,这场争议最关键的地方,不在于木原找出了多少旧文件,而在于日方能否用同一套标准解释所有岛礁问题。管理一处礁石,可以证明现实控制;但想借它划出巨大的专属经济区,就必须接受海洋法关于自然条件的完整检验,不能只引用对自己有利的半段条文。
我认为,中日之间可以继续通过外交和海洋事务沟通机制表达立场,但不应把争议不断推向军事和舆论对抗。对日本而言,真正有说服力的做法不是反复强调1931年的行政告示,而是回答冲之鸟礁在没有人工保护和外部补给的情况下,究竟能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自身经济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