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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对发热患者没做必要检查导致其死亡,医方赔偿79余万元

一、患方诉称2022年12月12日23时,以“发热5天”为主诉,到被告某医院处就医,被告某医院医生没有做必要的检查仅给予

一、患方诉称

2022年12月12日23时,以“发热5天”为主诉,到被告某医院处就医,被告某医院医生没有做必要的检查仅给予退烧药处理,让患者回家。2022年12月15日11时,原告以“呕吐、乏力2天”为主诉,到被告茶某处就医,被告茶某医生亦没有做必要的检查仅给予胃肠药处理,患者回家后2022年12月16日早上死亡。

二、患方观点

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930948.25元(按照50%责任计算);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鉴定费(13700元+15880元)。

三、被告某市某医院答辩称

1、某医院接诊死者苏某甲时,根据苏某甲的临床症状及主诉病史,给予规范治疗,某医院对苏某甲的诊疗行为无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某医院使用的药物符合诊疗规范,在接诊时也已经给予苏某甲必要的检查,在相关病历文书中履行了相关知情告知的义务。

2、原告在本案中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存在计算标准有误,缺乏客观证据支撑,精神损失费过高。

四、被告某市茶某诊所答辩称

1、茶某根据当时的诊疗水平无法对患者的冠心病全心炎急进行诊断和治疗,并非鉴定意见书所认为的漏诊。

2、在鉴定听证过程中,患者工友亲口承认茶某的接诊医师有口头告知患者到上级医院就诊,患者拒绝,这点在听证时候鉴定机构的录音录像可以证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未要求医疗机构以书面的方式进行病情说明和告知,茶某已经履行说明义务。

3、某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书并未陈述该事实,鉴定意见书第8页陈述死者存在“散在肾小球纤维化玻璃”等基础疾病或者病变,上述疾病病变较轻,不足以导致死亡,即本案死因鉴定意见认为患者肾脏病变轻与死亡无关,且未提及有肝脏疾病。

4、茶某的诊疗过程基本符合规范,可能对患者病毒感染后发生病毒心肌炎的严重性存在低估,但患者自身疾病的严重性及拒绝就医的依从性差,是死亡的主要原因。

5、既然鉴定意见认为患者自身疾病是死亡的主要原因,则本案医疗过错应为次要原因,根据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承担的比例是16%-44%,但根据鉴定意见书第13页,二被告合共承担50%,已经超出次要比例。

五、尸检结果

符合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合并病毒性心肌炎致心源性猝死。

六、鉴定意见

本例患者符合存在急性淋巴-单核细胞性全心炎,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陈某性心肌梗死、心脏瘫软肥大,肝肾损害等属于自身原发性疾病基础上(属于根本原因),并发急性心衰,心源性休克,肝肾衰竭等多器官衰竭死亡(属于直接原因)。

2022年12月12日-15日先后两家医院就诊期间漏诊漏治性医疗过错,致患者一定程度地丧失救治机会(属于辅助原因)。建议原因力为某市某医院和某市茶某诊所各25%。

七、医疗过错分析

1、本例某市某医院和某市茶某诊所均存在漏诊急性淋巴-单核细胞性全心炎,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肝肾损害的医疗过错。

2、临床治疗方面。⑴2022年12月12日23时许,某市某医院诊疗过程中,患者以"发热5天"主诉,就医,存在未检查呼吸、血压等生命体征,未作心电图、胸X线、心肌损伤标志物、肝肾功能等检验。

3、2022年12月15日10时许,某市茶某诊所诊疗过程中,存在未作心电图、胸X线、心肌损伤标志物、肝肾功能等检验。某市茶某诊所存在一定的相关诊疗处置不当的医疗过错。

4、本例不排除若两家医院严格按相关医疗常规,及时正确诊断并采取针对性有效救治措施,可避免发生上述医疗过错,或及时转上级医院获得正确救治,不排除存在缓解病情或者治愈的可能性。

八、庭审意见

苏某甲于2022年12月12日因发热5天、肌肉酸痛到某市某医院就诊,2022年12月15日因呕吐、乏力2天到茶某就诊,均作出不符合实际的诊断,因此鉴定意见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在被告没有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该鉴定意见认为两被告的医疗过错为辅助原因合法有效,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对被告茶某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结合苏某甲死亡时的年龄,病情属于罕见病和具有复杂性,基于茶某的医疗水平、技术和资源的限制,对于漏诊漏治性医疗过错产生的原因属于可接受因素。对于被告茶某提出的调查取证申请,汕头大学某复函已作出明确答复,已消除了茶某的疑惑,没有调查取证的必要性,故对于该调查取证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九、法院判决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判决,被告某市某医院担责25%赔偿440580.88元;被告某市茶某诊所担责20%赔偿352464.7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