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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腰椎病行手术治疗病症未缓解,被认定三级丙等医疗事故

一、基本案情2016年7月11日,王某在被告某医院诊断为“腰椎退行性变”等,并于同年7月14日在全麻下对王某行“经后路腰

一、基本案情

2016年7月11日,王某在被告某医院诊断为“腰椎退行性变”等,并于同年7月14日在全麻下对王某行“经后路腰4、5,骶1椎板切除、腰4/5.5/骶1椎间孔扩大成形、腰4/5.5/骶1椎间盘切除、椎管扩大成形、腰4、5、骶1双侧神经根探查松解、腰4、5、骶1弓根钉棒固定、腰5、骶1椎体间cage植骨融合术”。

同年7月29日,王某住院17天后出院,出院诊断:腰椎退行性变、帕金森氏症等。2019年4月8日,王某因“腰部伴双臀、双下肢疼痛10余年”,进入某医院住院治疗。同年4月17日,某医院在全麻下对王某行“腰4—骶1椎体内固定术后内固定取出手术。”

2022年7月23日至8月4日,王某因“反复腰骶部疼痛不适6+年”在某省某医院住院治疗(中西医结合治疗:用药、脉冲、蜡疗、肌力训练级运动处方)12天。出院诊断:腰椎椎管狭窄、腰椎间盘突出症、腰椎术后、腰1椎体陈旧性压缩骨折、腰骶部肌筋膜炎。

出院医嘱:合理膳食,禁腰部剧烈大幅活动,禁腰部长时间固定姿势(如久站久坐),禁弯腰负重,休息1月,定期门诊复查等。2022年8月25日至9月15日,王某因“腰痛术后6+年,加重伴左下肢疼痛麻木2+月”在某省某医院住院治疗(全麻下行经皮内镜左侧椎间孔入路L5-S1椎管减压。

2022年11月22日至12月6日,王某因“腰椎术后2+月,左下肢疼痛反复1+月”在某省某医院住院治疗(全麻下行经后路L5/S1开窗椎间盘切除、左侧L5神经根管减压术)14天。出院诊断:腰5神经根病、腰椎术后、骨质疏松症等。

2023年6月28日至7月5日,王某因“左臀部及下肢疼痛麻木7年”在某省某医院住院治疗(全麻下行左侧坐骨神经探查松解术、筋膜组织瓣成形术)7天。出院诊断:梨状肌综合征(左侧)、臀上皮神经卡压综合征(左侧)、高血压、腰椎术后、骨质疏松症。

2024年10月3日至10月14日,王某因“反复腰骶部及臀部疼痛7+年”在某甲医院住院治疗(用药、中医行针刺及塌渍)11天。出院诊断:腰椎间盘突出、腰椎术后、臀肌筋膜炎等。出院医嘱:注意休息,禁止剧烈活动,低脂低盐饮食等。

二、患方认为

2016年7月11日,王某在某医院处住院治疗,于同年7月14日在全麻下行腰椎4、5、骶1内固定术,并于同年7月29日出院。2019年4月8日,王某再次于某医院住院治疗,于同年4月17日行L4-S1椎体内固定取出术。

三、被告某医院辩称

王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系因某医院的诊疗行为构成王某伤残,某医院的诊疗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临床诊疗规范,不存在过错。

四、医学会鉴定意见

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王某目前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

五、医疗过错分析

2016年7月11日王某CT示腰椎退行性变,余未见异常,医患双方未能提交术前影像学资料,根据2016年7月14日术后首次病程记录“术中见骶1椎体不稳”,医方诊断错误,故L5—S1椎管减压、椎间融合术选择错误;

患者症状自2016年7月14日术后以来,腰部疼痛、活动度受限较2016年7月14日术前加重,现有的损害后果与患者的自身病情有关,也与医方扩大手术存在因果关系。

六、庭审意见

本案中,某医院对王某的诊疗行为已经某市医学会作出的某101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为本例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损失合计91288.84元,根据本院认定的责任比例,某医院应向王某赔偿68902.19元(91288.84元×70%+5000元)。

七、法院判决

2025年12月1日判决,某市某医院担责70%,赔偿68902.19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