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患者牛某甲于2023年12月6日因“发现右肺占位病变6月余”入某医院住院治疗,于2023年12月8日出院。2023年12月11日,牛某甲因“查体发现右肺占位3年”再次入某医院住院治疗,2023年12月21日手术,2024年1月1日,牛某甲心率进行性下降,立即组织抢救,至1月2日抢救无效死亡。

二、患方诉称
原告李某乙母亲牛某甲因“查体发现右肺占位3年”于2023年12月11日到被告处就诊,被诊断为周围型肺癌(T1N0M0)、2型糖尿病、腰椎间盘突出(术后)、低血压。12月21日在全麻下行经单孔胸腔镜下右肺上叶癌根治术(肺叶切除+肺门及纵膈淋巴结清扫术)+胸腔粘连松解术。
术后第一天牛某甲即出现咳嗽、憋喘、意识不清、氧饱和度下降,虽治疗和抢救,牛某甲仍不治去世。结合BNP、肌钙蛋白指标结果,痰量多且稀薄,为泡沫样痰,患者心脏负荷重,考虑死亡原因为心源性因素。
三、被告某医院辩称
患者老年女性,右肺上叶肺癌,手术是首选治疗方式,术前检查完善,术前准备充分,手术指征明确,无手术禁忌,行胸腔镜下右肺上叶癌根治术符合规范,手术治疗过程顺利。患者术后出现明显痰量较多、胸闷、憋气。
予以积极抗炎雾化、化痰、辅助排痰、利尿等积极处理。复查CT未见重症肺炎表现,血气分析提示代谢性酸中毒二氧化碳潴留,给予正压通气后患者症状有所改善,夜间患者突发病情加重,脉氧饱和度下降、意识不清,给予气管插管后转至ICU予以对症支持治疗。
虽经积极治疗,但患者病情危重,进展快,难以逆转死亡后果。我院告知患方尸检事项,患方拒行尸检也拒绝在尸检告知书上签字,导致患者病理学死因不明,结合患者后续BNP、肌钙蛋白指标结果,患者痰量多且稀薄,为泡沫样痰,且患者矮胖体型,心脏负荷重,糖尿病病史,CT未见重症肺炎表现。
直接死亡原因考虑心脏病变可能性大。患者最终死亡后果是自身病情进展的自然转归,与我院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四川某甲鉴定意见书存在重大错误,不应采信。
四、鉴定意见
诊疗过错参与度为44%-50%。
五、医疗过错分析
患者牛某甲因右肺上叶癌(腺癌pT2N0M0),首选治疗方式手术符合规范,但医方术前手术风险评估不足,术后感染控制不力,ICU转入时机及会诊处理存在不妥,拔管序贯无创正压通气存在不当,护理记录与临床处置存在缺陷,在患者病情恶化加重过程中未完善心脏彩超及循环评估。
医方存在违反不良结果的回避义务,没有提高警觉并采取安全措施,以当时相应专业领域多数医务人员的认识能力来衡量,医方未充分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六年二月九日判决,某附属医院担责45%,赔偿379764.72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