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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医疗纠纷调解仅赔2万余元,法院判定医方应赔16余万元

一、患方诉称2024年10月30日,原告因XXX伴XXX前往被告处就诊。出院记录显示原告的术前体检各项指标均符合手术标准

一、患方诉称

2024年10月30日,原告因XXX伴XXX前往被告处就诊。出院记录显示原告的术前体检各项指标均符合手术标准,被告于当日对原告实施手术,后因被告手术过程出现过错,不得不当日紧急对原告进行二次手术。

术后,被告始终未能有效控制原告病情发展,在治疗无果的情况下,于2024年12月16日,告知原告可以去其他医院就诊。次日,被告利用原告及其家属在医疗知识上的劣势和急于解决病情的迫切心理,以签署协议作为后续处理的条件,要求原告签订《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

该协议虽载明签订前提是患者及家属对医院手术治疗存在异议,但被告并未向原告充分说明协议条款的具体含义、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未给予原告足够时间咨询法律或医疗专业人士,更未就后续治疗及潜在风险作出任何说明与承诺。

原告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缺乏充分思考和判断的情况下,无奈签署该协议,该协议并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从被告处出院后,为彻底解决输尿管问题,原告先后辗转多家医院进行治疗,长期的病痛折磨和四处求医的奔波,给原告的身心造成了巨大创伤,精神状态也每况愈下。

被告在手术操作中的过错行为,以及后续处理纠纷时的不当做法,已构成侵权,而上述《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因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且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原告据此诉至本院。

二、被告某市某甲医院辩称

2.对于赔偿数额,应当先行对诉讼请求一做出裁判再另行计算,若不撤销《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则应当按照协议内容进行赔偿。

3.原告主张的部分项目计算标准过高,xxx赔偿金,原告在定残日已经是63岁11个月,对于xxx赔偿金是计算16年1个月;

5.原告第一次住院的治疗费用在协议中进行了处理,因此应当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已赔付的16,000元应在本案中品迭。

三、第三人某市某乙医院述称

对原告的起诉以及事实与理由,均未针对我院,我院参与庭审是便于法庭查明事实,让法庭了解原告的整个就诊情况,所以我院不发表答辩意见,请法院依法裁判。

四、鉴定意见

1、某市某甲医院在对胡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其尿管狭窄、最终肾盂造瘘存在因果关系,结合医疗机构诊疗能力和疾病复杂程度,综合考虑其原因力以同等责任认定为宜,建议理论参与度45%~55%;某市某甲医院在胡某诊疗过程中未尽到告知义务;

2、被鉴定人胡某输尿管镜检查术后出现输尿管穿孔,经多次手术治疗最终经行右肾造瘘术后属八级伤残;综合评定被鉴定人胡某的护理期142日、营养期142日为宜。

五、医疗过错分析

某市某甲医院在对胡某的第一次手术中操作不规范,致使出现输尿管镜检查术后的并发症输尿管穿孔,该风险可预见但不可完全避免;第二次手术方案选择不规范。

六、庭审意见

结合本案司法鉴定意见,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自身疾病存在复杂性,在手术后出现输尿管穿孔等并发症,在医学实践中并不能完全避免,因此,对于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定被告担责55%。

三、案涉原被告鉴定的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是否应予以撤销。本院认为,该协议签订时,原告作为患者,在专业医学认知范畴与被告存在客观差距,缺乏对自身疾病后期发展及后续治疗的预见性。原告现提出撤销案涉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七、法院判决

2026年2月10日判决,撤销原告胡某与被告某市某甲医院于2024年12月17日签订的《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被告某市某甲医院向原告胡某支付因医疗损害造成的损失166,885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