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松江法院审结了一起引发广泛关注的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案。2024年12月的一个清晨,年逾八旬的李老伯像往常一样乘坐公交车出门,谁也没有想到,短短几分钟后,他就在这辆公交车上永远闭上了眼睛。家属悲痛之余,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然而,法院最终的判决出乎很多人的意料——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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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上车两分钟后异常,售票员8分钟紧急施救
当天早晨7时32分,李老伯在佘山汽车站登上一辆由上海某公交公司运营的公交车。上车就座后约两分钟,老人开始出现擦汗、喘气的现象,尚未来得及购买车票,便闭眼靠在椅背上,像在休息。
售票员在卖票过程中多次轻拍李老伯肩膀,发现其始终没有反应。意识到情况不妙,售票员和其他乘客先后探查李老伯的呼吸和颈动脉脉搏,才发现老人已陷入异常状态。
售票员立即组织乘客拨打120急救电话及110报警电话,并亲自与急救中心保持沟通,清晰说明现场情况与车辆位置。与此同时,司机主动变更线路,将车辆驶至约定的佘山派出所门口——该地点便于救护车快速识别和会合。从发现异常到车辆抵达汇合点,全程约8分钟。救护车到达后,售票员积极协助急救人员将老人抬上救护车抢救。遗憾的是,李老伯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调查,李老伯上车时间为7时32分,坐下后仅两分钟就开始出现异常呼吸、闭眼等状况。售票员于7时35分开始卖票并轻拍老人肩膀,发现无回应后,于7时36分两次探查其颈部脉搏。7时38分,前座乘客拨打120,售票员随即与急救中心沟通。8时36分,李老伯被宣告死亡。
03 家属起诉:未配AED、救助不力
李老伯的配偶及两个女儿认为,公交公司未在公交车上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如AED、急救药品等),未第一时间实施有效救助措施,事后亦未能及时提供车内监控,也缺乏对家属的人道关怀,加重了家属失去亲人的痛苦。
原告方要求公交公司承担20%的责任,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合计91917.20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总计约11.7万元。原告方认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二条,承运人对患有急病的旅客负有尽力救助义务,而被告不仅未配备基本急救设施,救助过程也存在瑕疵。
04 公交公司回应:合同未成立?死亡系自身健康原因
公交公司则提出了两点抗辩理由:其一,李老伯上车后尚未购买车票,双方运输合同关系未成立;其二,李老伯的死亡系其自身健康原因直接导致,与公交公司的运输行为无因果关系。公交公司表示,其已在其能力范围内积极履行了合理的救助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05 法院判决:合同成立,但承运人已尽救助义务
松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案涉运输合同是否成立,二是公交公司在合同履行中有无违约行为。
关于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法院指出,虽然李老伯因突然昏迷而客观上无法完成购票行为,但自其登上公交车并接受运输服务时起,双方之间的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即已依法成立。
不过,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公交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法院查明,李老伯的死亡原因经诊断为猝死,系其自身健康原因,与公交公司的客运行为并无因果关系。关于救助义务方面,《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本案中,售票员从察觉李老伯处于异常状况至与120交接病患,时间间隔仅为8分钟左右,已在其能力范围内履行了救助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
06 法官释法:尽力救助≠专业救治,不苛求普遍配备AED
对于李老伯家属指责的“救助不力”问题,法院进一步释明:《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二条规定的“尽力救助”,并不意味着承运人必须承担专业医疗人员的救治责任,更不应要求公交车辆普遍配备AED(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考虑到公共交通的实际运营成本和空间限制,对承运人苛以过高的急救配置义务,既不符合法律本意,也不具备现实可行性。”
法院同时指出,被告作为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的提供者,其司乘人员并不具备辨识李老伯具体病因、实际参与抢救的专业能力。“其司乘人员在合理时间内拨打120,并协助病患送医,已在其能力范围内履行了救助义务。”
07 网友热议:支持法院判决
判决一出,迅速引发网友热议。不少网友表示支持法院判决。也有网友建议公交车上可以考虑安装救助器之类的设备,方便遇到突发情况时进行警示。同时,也有网友提醒,年迈老人出行最好有家人陪伴。
08 案件启示:每个人应首先对自身安全负责
本案的裁判明确了在乘客因自身健康原因突发疾病的情形下,承运人积极、合理地履行了救助义务,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共交通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出行,厘清承运人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既关乎乘客合法权益的保障,也关乎公共交通行业的健康稳定运营。安全文明出行是保障社会和谐的关键,每个人都应首先对自身安全负责。
来源:新闻坊、上海松江法院
本文根据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信息整理。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