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5年5月20日,卢某丙到被告一附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头痛、腔隙性脑梗死、高血压等。5月23日卢某丙在被告处行腰椎穿刺术,5月28日卢某丙呼吸心跳骤停、呼吸衰竭,原告方要求出院,患者出院后死亡并于2025年6月2日火化。

二、患方诉称
2025年5月20日,原告家人以“头痛一周余”为主诉来被告医院就诊,门诊以“头痛”为诊断收入被告医院神经内科,在未完善各项相关检查,明确病因的情况下就收治入院,入院诊断为:头痛;脑梗死。被告医院仅诊断为“腔隙性脑梗死”,忽视了病人已经颅内出血的症状,未立即采取急查MRI明确脑出血情况。
治疗三天后,患者头痛症状未有明显改善,被告医院在未明确病因的情况下,严重违反腰椎穿刺禁忌症,对患者进行腰椎穿刺,造成了二次伤害,穿刺后患者症状仍无减轻,此时,被告医院仍未意识到患者头痛的原因并非是腔隙性脑梗死,而是脑出血伴随蛛网膜下腔出血。
继续给予每天9瓶液体输液治疗,既未再采取任何检查措施进一步明确病因,也未及时调整治疗方案,延误了最佳的手术治疗时间。在患者住院治疗期间,被告在入院第三天才给予患者甘露醇降压药物治疗,自始至终均没有对肺部严重感染进行抗菌消炎治疗。
一方面造成患者一直颅内压升高,加速了颅内出血的速度,最终造成压迫脑干,引起脑死亡;另一方面因患者肺部严重感染。造成呼吸功能严重下降,直至5月27日05:12分检查报告D二聚体5.26正常值0-0.55之间,已经出现严重的肺栓塞症状,仍未引起医院的重视,加重了患者病情的恶化。
在患者化验报告中已经提示隐血+不断增加的情况下,一直至5月27日患者昏迷,被紧急送入ICU病房抢救,医院也没有为了挽救患者的生命,紧急进行开颅手术,找到出血部位,清除颅内积血。
三、患方观点
原告家人在被告处检查、治疗、手术及最终死亡。被告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相关检查不完善,病因不明,未按照诊疗规范进行治疗和护理,存在严重的误诊和漏诊。在治疗中错误用药,加重患者病情恶化。
在抢救中,未及时采取相应的紧急救治措施,失去最佳抢救时机,病历书写不规范等诊疗过错。由于被告的过错行为,造成了原告亲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给原告及其家人造成了极大的身心伤害和精神痛苦。
四、被告一附院辩称
1、本案经被答辩人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其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属轻微原因。
2、鉴定意见已明确指出:“其死亡应为自身疾病转归的结果”,且“其动脉瘤较小、位置隐匿,临床诊断存在难度”。这充分说明,患者的死亡是其自身固有严重疾病发展的必然结果,这一内在风险远非医疗行为所能完全控制。
3、综上所述,患者的损害后果主要源于其自身疾病复杂危重,救治困难,及医疗固有风险,其医院的诊疗行为虽有微小瑕疵,但整体上符合规范,不存在重大过错,恳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并结合实际情况酌情降低其医院的责任比例。
五、鉴定意见
诊疗过错原因力大小为轻微。
六、法院判决
2026年2月6日判决,被告某市某医院担责8%,赔偿79306.53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