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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对高热患者医方给予对症治疗,致患者死于药物不良反应

一、基本案情2025年1月20日8时许,王某因发热头痛1天到某医院急诊科就诊,初步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某医院接诊医生开具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月20日8时许,王某因发热头痛1天到某医院急诊科就诊,初步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某医院接诊医生开具处方后,给王某输液。回家后12时39分,王某家属发现王某异常并拨打120急救电话,12时55分,某医院急救人员到达现场,王某呼之不应、嘴唇发白,死亡。

二、被告某医院辩称

1、针对本案件,答辩人的诊疗行为已经司法鉴定机构评定为次要原因力,所以,对于原告过高的诉求答辩人无法承担。答辩人认可该鉴定意见,但认为院方的过错参与度量化为20%比较符合本案的客观事实。

2、对于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其中停尸费、误工费、王某甲与王某乙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食宿费不应由答辩人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在10000元范围内比较公平;鉴定费与诉讼费应依据过错比例承担。

3、案涉争议发生后,答辩人已向患方家属垫付赔偿金180000元,鉴于答辩人在某公司投保有医疗责任保险,本案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为提高司法效率,请求法庭查明事实,直接判令某公司承担本案的赔付责任,并由某公司返还答辩人已垫付的180000元。综上,再次向患者家属表示真诚的哀悼,请求人民法庭采纳以上答辩意见。

三、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

1、司法鉴定机构仅以“治疗药物不良反应致呼吸心跳骤停”作为死亡原因结论,但未通过尸检等科学手段排除其他致死因素,其结论缺乏核心事实支撑,不能作为认定因果关系的依据。

2、某医院对患者王某的初步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给予抗炎、清热解毒等药物治疗符合诊疗常规。患者于输液结束后(10:13)自行驾车回家,其在家中(约2小时后)突发死亡的时间、地点均超出院方合理预见范围,院方无法对患者脱离医疗场所后的风险承担责任。

鉴定意见以“病历书写不规范”“留院观察时间不够”为由认定院方存在次要责任,但病历书写瑕疵属于程序性问题,与患者死亡这一严重损害后果无直接因果关联;而留院观察20分钟已符合常规要求,不存在“时间不够”的过错。

3、本案中,原告在委托某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未追加答辩人为被告,导致答辩人未能参与鉴定机构选任、鉴定材料质证、现场询问等程序,无法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鉴定机构的专业性提出异议。该鉴定程序因遗漏重要利害关系人,剥夺答辩人程序权利,存在重大瑕疵,其作出的鉴定意见公正性存疑,依法不应采信。

四、尸检结果

被鉴定人王某符合上呼吸道感染、高热等临床征象对症治疗给予抗炎清热解毒等药物,可因治疗药物不良反应致呼吸心跳骤停而死亡。

五、鉴定意见

医疗过错为次要原因力。

六、法院判决

2026年2月3日判决,被告承担50%的责任,某医院赔偿132341元;某保险公司赔偿40万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