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诉称
J医院于2024年3月15日对患者周某乙(60岁)进行了左下肢深静脉造影、大隐静脉高位结扎、剥脱术,小腿曲张静脉剥脱,散在曲张静脉泡沫硬化剂注射术。根据病历记录手术过程顺利,患者无特殊不适。手术完毕至2024年3月18日10时,患者病情平稳无异常。2024年3月18日15时51分患者死亡。

院方病历书写不规范导致具体真实诊疗情况不明,诊疗过错和违法行为没有纳入鉴定意见责任比例评价,应由人民法院结合医院方全部诊疗过错和违法行为进行总体评判。患者就下肢深静脉血栓是选择保守治疗还是手术治疗的重大事项上存在因未告知导致决策无效的后果;
事实上也导致了患者直接发生肺栓塞和死亡,原告亲属为此承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依据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应告知患者诊疗及手术的具体风险,以便患者决策并知情同意。
二、患方观点
诉讼请求:1.判令J医院赔偿张某、王某、周某甲因医疗过错损害造成周某乙死亡的各项损失666767.72元;2.判令J医院支付张某、王某、周某甲精神抚慰金100000元;3.判令J医院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被告J医院辩称
本案因家属原因未进行尸检,即使J医院存在过错,损害后果不明确客观。
四、鉴定意见
J医院为患者周某乙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其中(1)未及时复查D2聚体指标和下肢彩超,对深静脉血栓未及时筛查和明确诊断,对异常检查结果不重视;(2)对下肢深静脉血栓没有及时规范治疗和干预,该两项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
五、医疗过错分析
1、依据某《内科学》(第10版)中‘静脉血栓症’相关内容,患者周某乙2024年3月17日术后第二日D-二聚体指标较术前升高,2024年3月17日D-二聚体指标较术前3月13日升高11.09倍。
J医院3月15日及3月16日未对患者复查包括D-二聚体在内的凝血指标,且对患者周某乙3月17日D-二聚体指标升高提示可能‘深静脉血栓形成’的风险认识不充分,未能对比患者术后凝血指标异常情况,继而未及时对患者疑诊‘静脉血栓形成’以进行确诊、求因的诊断步骤,未复查血管超声,以明确有无DVT(深静脉血栓形成)。
2、护理记录单示:2024年3月16日至18日,患者每日行舒某甲注射液60OLSU肌肉注射一次。依据某《外科学》(第10版)中‘深静脉血栓形成’相关内容,J医院予患者复方右旋糖酐、柑橘黄酮片、马栗种子提取物片治疗慢性静脉功能不全、舒某甲预防术后红细胞聚集及血栓形成的抗凝治疗措施不够规范。
3、病历书写和记录不规范。急会诊时间记录不一致,2024年3月18日护理记录单示:12:48麻醉科医生会诊,同日急会诊通知单记载:麻醉科会诊到达时间为13:00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过于简单,无具体分析患者发生猝死的原因,缺乏实质性的分析内容。
4、沟通告知不到位。2024年3月12日患者签署《静脉血栓风险知情告知书》,2024年3月14日患者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替代医疗方案知情同意书》。J医院仅对患者本人告知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的风险,对深静脉血栓形成后栓子脱落造成致命性脑血管、肺血管栓塞,甚至死亡的风险告知不具体;对患者家属手术相关风险告知不充分。
5、患者周某乙死亡后未行尸检,确切的死亡原因不能明确,依据医患双方提交的相关病历资料,考虑患者周某乙死亡原因为‘下肢静脉血栓脱落致肺栓塞死亡’。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判决,被告J医院承担35%的责任,支付390280.2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