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17日,原告王某某因“外伤致右小腿肿痛、畸形、活动受限3小时余”急诊入被告某县总医院住院治疗,摄片诊断为:右胫腓骨骨折。术后因右小腿感染,原告于2024年12月7日至被告处住院治疗至12月9日转入某医科大学某附属医院某区诊治,2025年1月7日出院。

出院诊断:(右小腿)皮肤溃疡;(右小腿)皮肤和皮下组织的局部感染;(右小腿)手术后切口愈合不良;(右侧)胫骨骨折;(右侧)腓骨骨折;2型糖尿病;高血压;腔隙性脑梗死;贫血。个人支付医疗费46363.02元。
2025年4月27日,原告再次至某医科大学某附属医院某区住院治疗至2025年5月11日。出院诊断:1.(右陈旧性)胫腓骨干骨折;2.(右小腿)手术后切口感染;3.2型糖尿病;4.高血压;5.腔隙性脑梗死。个人支付医疗费4156.83元。
2025年5月11日,原告至合肥京东方医院住院治疗至2025年6月11日。出院诊断:1.胫骨骨折不连接(右侧);2.胫骨骨髓炎(右侧);3.高血压;4.糖尿病;5.脑梗死个人史;6.低蛋白血症;7.转氨酶升高;8.静脉石(右下肢)。个人支付医疗费17851.44元。此后,原告为治疗从医疗机构购买医疗用品支出3079.71元。
二、患方诉称
原告王某某,男,71岁,因外伤致使右小腿受伤于2024年11月17日前往被告某县总医院就诊,经被告诊断为右胫骨骨折,遂住院手术治疗至2024年12月1日出院。于2024年12月7日再次前往被告处住院治疗,然治疗效果不佳,于2024年12月9日转院至某医科大学某附属医院某区安徽省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治疗。
经该中心诊断原告右小腿皮肤溃疡、皮肤和皮下组织局部感染、切口愈合不良;在病理描述镜下见少许破损的骨小梁组织、局灶伴坏死、炎性渗出,后在该院住院手术治疗至2025年1月7日出院。后原告于2025年5月11日至2025年6月11日在合肥京东方医院住院进行后续治疗。
三、患方观点
被告某县总医院在对原告手术操作过程中简单粗暴,不符合诊疗规范,未对原告骨折部位进行有效清创,致使破损骨组织残留在原告体内坏死感染;且原告作为老年患者,被告在未明确原告血糖情况下径直使用葡糖糖注射液;
2024年11月18日在已有检测报告提示原告血糖过高的情况下仍连续多日使用葡糖糖注射液,使得原告血糖持续升高致使伤口不愈。术后原告不适二次入院,被告诊断错误,仅进行消炎抗感染治疗,未能诊断出原告病情所在,致使原告病情加重。
四、鉴定意见
1.某县总医院在对王某某诊疗过程中,缺乏谨慎注意义务,诊疗不规范,风险评估不足,未尽到该院应尽的诊疗义务;同时,病历书写不客观、不真实,医方存在医疗过错;其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王某某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60%-70%(仅供法院参考使用)。
2.被鉴定人王某某右胫腓骨术后感染并发骨不连、骨髓炎,经手术治疗,现遗留右膝关节被动活动功能丧失程度达25%以上(未达50%),属实际伤残。
3.被鉴定人王某某右胫腓骨术后感染并发骨不连、骨髓炎,综合分析建议其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至伤残评定前一日。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日判决,被告某县总医院承担70%的责任,赔偿192781.89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