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原告裴某甲于2020年9月7日至某大学附属F医院门诊检查,后被收治入院,入院诊断为PSA升高、前列腺癌、高血压。9月11日病理:(前列腺)穿刺活检标本:送检穿刺条索1-4、7、10、12、14呈良性前列腺癌改变;其中5、6、8、9、11及13穿刺条索中部分腺体增生密集,高度疑似为腺癌,建议做免疫组化协助诊断。

2020年10月28日,原告裴某甲再次至被告某大学附属F医院门诊检查,后被收治入院,入院诊断为前列腺恶性肿瘤。10月29日行手术。
11月12日查房记录。目前膀胱直肠瘘,尿液清亮,考虑瘘口较小,存在自行闭合可能,应继续予以肠外营养等对症治疗。11月28日病程记录。今日肛门引流管再次脱落后,患者出现尿液混浊,予以请普外科会诊,建议行结肠造瘘,患者及家属表示拒绝。12月3日查房记录。引出尿液无粪样引出物,考虑瘘口已闭合可能性大,可予以拔除肛门引流管,逐渐恢复正常饮食。
2021年6月24日,原告某S市T医院门诊检查,后被收治入院。入院诊断为1.膀胱直肠瘘2.前列腺恶性肿瘤个人史3.肛门括约肌松弛4.高血压。7月5日行膀胱直肠瘘修补术。7月15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膀胱直肠瘘2.前列腺恶性肿瘤个人史3.肛门括约肌松弛4.高血压。
2022年8月9日,原告某S市T医院门诊检查,后被收治入院。入院诊断为1.膀胱直肠瘘修补术后2.前列腺恶性肿瘤个人史,前列腺切除术后状态3.泌尿道感染4.高血压病2级(高危)5.结肠造口状态。
于8月11日行膀胱镜下特殊治疗。8月12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膀胱直肠瘘修补术后2.前列腺恶性肿瘤个人史,前列腺切除术后状态3.泌尿道感染4.高血压病2级(高危)5.结肠造口状态。
2022年9月12日,原告裴某甲至某大学附属F医院急诊检查,后被收治入院。入院诊断为:乙状结肠造口前列腺恶性肿瘤个人史高血压2级。于9月19日行乙状结肠造口还纳术肠切除术肠吻合术。
于10月1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关闭结肠造口、手术后肠吻合口出血、前列腺恶性肿瘤个人史、高血压2级。出院医嘱:流质饮食,逐渐过渡;定期换药、拆线、拔管;病情变化,我科随诊。
2025年9月28日,原告在某甲大学附属B医院行切口疝人工材料修补术、肠粘连松解术手术。10月9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切口疝、膀胱术后、结肠术后、前列腺术后、肝囊肿、胆囊结石胆囊炎、高血压、D-二聚体升高。
出院医嘱为1.术后1周、1月、3月门诊复查;2.全休两周,避免便秘、剧烈咳嗽等增加腹腔压力动作;3.3月内避免剧烈活动及重体力活动;4.如有伤口红肿、疼痛、局部肿大、发热等病情变化随诊。
另查,原告裴某甲自2022年至2025年先后至某大学附属F医院、某乙大学附属B医院检查,共计支出诊疗费3,528.91元。
二、患方观点
手术后,面对原告的病情,被告泌尿外科佟某告知原告:“这边已经不能治了,你们可以去S试试”。于是,2021年6月24日—2021年7月15日,原告前往S市某医院就诊,于2021年7月5日行膀胱直肠瘘修补术。术后原告仍有肛门漏尿的情况,严重影响日常生活。
2022年1月11日—2022年1月29日,原告再次前往S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先后三次进行手术治疗。无论是2020年10月原告术后出现的膀胱直肠瘘的情况,还是2022年9月原告出现的术后大出血及腹壁切口疝的损害后果等情况,均是由于被告的诊疗行为导致的。
三、被告某大学附属F医院辩称
虽然我方在积极认真诊治,但给患者造成这种医疗损害我方表示非常抱歉,对于本案司法鉴定意见书我方没有异议,对于责任比例因为是主要责任,我方认为应该责任比例为70%。
四、鉴定意见
诊疗过错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
五、庭审意见
经鉴定,被告同意按照70%责任比例赔偿,综合审查鉴定结论、答复意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该鉴定结论分析相对客观,答复合理,予以采信。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日判决,被告某大学附属F医院赔偿271,008.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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