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23日,崔丽丽劳动争议案将再次开庭。开庭前一晚,扬子晚报记者在天津见到了崔丽丽,她说,“有人专门写文章,有人专门二创成短视频、疯狂传播。还有在评论区高度统一的水军,我们怀疑(网暴者)系统化、分工明确的,让我感受到个人力量的渺小。”

而针对崔丽丽的网络谣言主要集中在恶意抹黑与污蔑层面,包括造谣她是“仙人跳”、故意设局陷害他人,声称其索要巨额钱财与公司股权,虚构低俗细节对其进行人格侮辱,还污蔑她借事件炒作直播带货、勾结境外势力,甚至指责她工伤认定造假、骗取社保福利。这些谣言无视其遭受侵害的事实与司法判决结果,对当事人构成了严重的网络暴力与二次伤害。
无疑,作为受害者谁碰到这种网络暴力也会抑郁,甚至出现生理负面反应,比如核心谣言包括“仙人跳”“安排录音房客”“开价2000万私了”等,致崔丽丽精神受创,曾吞服6片劳拉西泮片。

确实,一些网民面对很多网络事件缺乏专业审慎的批评态度和法律知识,就凭借两片嘴唇随便发声,毫无底线,并且人人手拿麦克风话筒,毫无根据地乱说一气,就等于大街上一帮小孩子手拿火枪乱放一气,这是网络时代的典型乱象之一,也是造成网上人人自危的根源!
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民有言论自由没有错,可是如果突破言论自由的合理尺度,以造谣污蔑中伤来博取流量,以及发泄个人的不良情绪,那就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了。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对造谣污蔑、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设置了民事、行政、刑事三层递进式处罚体系。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被侵权人可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民事责任;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而根据《刑法》第246条,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如诽谤信息被大量传播、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将构成侮辱罪、诽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此类案件一般为自诉案件,被害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崔丽丽案中,网暴者的行为已触及上述多层法律红线,笔者非常支持当事人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须让一些信口开河的不法网民付出应该有的代价。
目前统计显示参与网暴崔丽丽的实名认证律师约11人,百万粉丝级博主近10人,心理领域博主数人。维权司法进展情况为,2026年2月已固定首批48人信息,提起刑事自诉,案由为诽谤罪和侮辱罪。平台方已提供侵权人信息,法院将证据及信息移交公安侦查。对此笔者想不通的是,嫌疑人如果是文化水平不高的工人农民也可以理解,只是其中不乏专业的人士,简直不可理喻,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同时这件事也给予了广大网民一个教训:不懂不知道的事情不要乱说话,特别是对网上流言要小心存疑,否则,乱说乱喷乱造谣污蔑的后果只能是咎由自取,接受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