赚200元赔上自由!足疗店女老板因放任员工“卖淫”搞快钱,最终锒铛入狱。她的经历再次警示我们:有些法律红线,千万别碰!
具体案情:2023年10月,女子张某在贵州兴义开了家足疗店,招聘了女子贺某和龚某两位员工为客人做按摩。
一开始,生意按部就班,按摩费由双方五五分成,虽然赚得不算多,但好在安稳。
可过了不到一年,画风突然变了!2024年9月,张某发现贺某和龚某居然在店里偷偷搞起了卖淫勾当。
换作正经生意人,肯定第一时间制止、报警,可张某看着眼前的“快钱”,心中也动起了歪念——不仅假装没看见,还主动给两人提供场地、搭线介绍嫖客。
然而,这第一单生意刚干完,拿到200元的“收益”,警方在排查时就发现了这家足疗店的违法行为,当场立案侦查。
经传唤,张某到案并供述了她容留、介绍员工卖淫的事实。
案件移交至检察院,检方提起公诉。2025年11月17日,当地法院作出判决,张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获刑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因其处于哺乳期),并处罚金2000元。
这样一来,张某的生意不仅黄了,还背上了案底,真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可能有人觉得,张某不就是提供了个场地、帮着牵了个线吗?才赚200元,至于说要判刑吗?
1. 容留、介绍卖淫,是犯罪,而不是小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59条第1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引诱他人卖淫的;
(二)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本案中,张某同时容留并介绍,而涉及2人以上,已经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
至于只赚200元,虽然金额较小,但不影响定罪,顶多只在量刑上存在一定影响 。
2. 量刑轻重有其标准,在这些情况下会加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359条规定,容留、介绍卖淫罪一般会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比如容留、介绍多人卖淫,或者介绍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卖淫,非法获利数额大,会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 。
本案中,张某之所以被判8个月有期徒刑,还适用缓刑。
一方面是因为她涉及的人数、非法获利数额不算特别大。
另一方面是她处于哺乳期——法律对哺乳期妇女有特殊的从宽处理规定。
但这可不是“免罪金牌”,只是在刑罚执行上给予照顾,该怎么定罪就怎么定罪。
3. 为什么要严厉打击容留、介绍卖淫行为?
首先,卖淫最直接一点的,就是违背公序良俗、破坏家庭稳定,破坏社会秩序。
其次,卖淫还是传播性病、艾滋病的温床,每年有很多人因为卖淫嫖娼而感染疾病。
再次,卖淫会传播错误导向,助长不劳而获的不良风气。
最后,卖淫从来不是孤立的“个人行为”,背后往往牵扯着更严重的犯罪链条。
有相当大的群体是被诱骗、胁迫甚至拐卖而来,遭受人身控制、暴力殴打等残酷对待,沦为他人牟利的工具,尤其是未成年人卷入后,一生都将蒙上阴影。
也正因此,这种行为一定要严厉打击,绝对不能手软。
总之,张某的案例,也给所有生意人敲响了警钟:我们赚钱可以,但必须要走正道,因为只有这样,生意才能做得安心、做得长久。
倘若有些人想剑走偏锋,可能一时会尝到些许“甜头”,但最终都会变成“苦果”。
希望大家都能引以为戒!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来源:深圳新闻网 2025.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