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超25公里/小时即断动力”的硬性限速设计,虽以安全为初衷,却陷入简单化治理误区——将复杂的交通安全管理,简化为对单一技术参数的粗暴管控,非但难以实现预设目标,更衍生多重非预期后果,亟待深入审视。 一、安全悖论:绝对限速催生相对风险 该政策的核心逻辑“限速即安全”,忽视了交通安全的系统性本质。电动自行车被强制锁定25公里/小时后,在普遍限速50公里/小时的城市混合车流中,会形成显著“速度差”,沦为低速障碍,既增加被机动车追尾的风险,也迫使机动车频繁超车,破坏交通流协同性。更关键的是,在超车、爬坡或规避突发危险(如行人横穿、车辆违规逼近)等需瞬时动力的场景,“断电”设计直接剥夺骑行者的避险能力,埋下瞬间失控隐患。可见,“绝对低速”并未带来“绝对安全”,反而制造了新的风险点。 二、权利剥夺:技术强制替代个体判断 该规定以技术手段直接取代骑行者的情境判断与自主决策权。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驾驶汽车时,需自主判断路况并为超速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而骑行电动自行车时,即便基于开阔路况、避险或提升通勤效率的合理提速需求,也被系统预设指令否决。这本质是将全体骑行者预设为“不可信任的规则破坏者”,通过“性能阉割”实施前置惩罚,违背了现代法治“权责对等”与“尊重个体理性”的核心原则。 三、治理失效:政策目标催生对立后果 硬性限速引发多重负面连锁反应:其一,通勤效率大幅下降,迫使中长距离出行者转向摩托车或私家车,间接加剧城市拥堵;其二,催生庞大非法改装产业,用户为恢复车辆合理性能寻求“解码”,使车辆安全脱离监管,形成更大“地下风险池”。政策本欲强化管控,最终却将风险驱赶至监管盲区,导致治理目标自我消解。 四、路径重构:从“性能阉割”转向“行为治理” 更优的治理范式应跳出“管制工具性能”的误区,聚焦“规范骑行行为”:可将限速值科学提升至35公里/小时左右,更好匹配主流慢行车流速度;以“超速预警”柔性干预替代危险的“瞬间断动力”;将执法资源重点投向闯红灯、逆行、侵占机动车道等高危违法行为,实现精细化治理。 城市交通治理的智慧,在于平衡安全与效率、规制与活力。好的政策应引导公民形成自觉规则意识,而非通过削弱工具性能适配最低标准。为电动自行车解开设速之缚,实则是为现代城市治理解锁更精细、人性化、高效能的新思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