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家中容留卖淫并提供吃住,每单抽10元共获利500余元,被判刑7个月。
根据提供的案件信息,以下是案件的主要情况和判决分析:
案件概要:
被告人:男子周某,无业。
犯罪事实:
2023年3月,周某在家中容留邹某(“失足女”)卖淫8天,期间提供吃住和望风等便利。邹某每次收取嫖资60元,周某抽成10元,共获利300元(邹某获利1500元)。
2023年10月,周某再次容留李某卖淫,提供类似便利。李某每次嫖资60元,周某抽成10元,共获利200元(李某获利1000元)。
其他情况:
李某在与嫖客胡某进行性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受到行政处罚。
逮捕与供述:
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律认定:
一审法院认定周某的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
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判决理由:
法院认为,周某为了非法利益,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考虑到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总结:
被告人:周某
犯罪行为:容留卖淫,提供场所,获利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7个月
罚金2000元
该案件体现了对容留卖淫行为的法律打击力度,同时也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原则。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