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女子闲不住,做起了保姆工作,与雇主协商后,约定做住家保姆,月薪五千,照顾对象是一位年迈老人。起初工作得心应手,但不久,老人两位离得近的女儿开始频繁探望,每日饭点准时到访,目的就是“蹭饭”。女子的工作从准备一人餐变为操持一桌菜,清洁打扫的范围和负担也显著增加,还无意中听到对方谈论“花钱请的保姆不用白不用”,心里愈发不是滋味。 据悉,河南来的李阿姨来杭州定居多年了,儿子在大学教书,儿媳也工作稳定,小孙子上了幼儿园。 原本该是享清福的年纪,可忙碌了大半辈子的李阿姨,实在闲不住,用她的话说:“这人一歇下来,浑身不得劲,还是得找点事儿做,心里才踏实。” 于是,李阿姨通过一家中介,找起了住家保姆的工作,她的要求不高,活儿别太重,主家明事理就好。 不久,中介推荐了一户人家,一位年近九旬的老太太需要人照顾,月薪五千,包吃住。 李阿姨觉得合适,便去见了面。 王奶奶一个人住在一套八十多平米的老式单元房里,老太太虽然年事已高,腿脚不太利索,耳朵也有些背,但精神头还好,人也干净利索。 王奶奶告诉李阿姨,自己生了七个女儿,如今都已成家立业,散落在杭州各处乃至外地。 女儿们孝顺,但各自都有家庭、工作要忙,不可能天天在身边照顾。 于是,七个姐妹一合计,决定共同出资,给老母亲请一位住家保姆,费用平摊,这样既解决了母亲的照料问题,也免去了姐妹们的后顾之忧。 李阿姨听了,觉得这家人挺讲道理,事情也清晰,便爽快地答应了。 头一个星期,日子过得平静而规律,李阿姨的主要任务就是围绕着王奶奶,一日三餐,按时服药,搀扶散步,清洗衣物,陪着说说话。王奶奶性子温和,不爱挑刺,两人相处融洽。 五千块的工资在杭州的保姆市场里不算高,但李阿姨想着工作单纯,自己也乐意照顾老人,心里是满足的。 李阿姨甚至还在电话里跟老家的姐妹说:“这家人不错,就老太太一个人,活儿不累。” 变化始于第二个星期,先是周末,王奶奶的几个女儿相约来看母亲,屋里一下子热闹起来。 李阿姨热情地端茶倒水,张罗午饭,女儿们夸她饭菜做得好,把母亲收拾得干净。 李阿姨听了,心里也高兴,觉得自己的劳动得到了认可,虽然那天她多做了五六个人的饭,忙得脚不沾地,但想着孩子们来看母亲是孝心,自己累点也是应该的,毫无怨言。 然而,这种偶尔的“热闹”很快变成了常态,七姐妹中,有两个女儿住得离母亲家特别近,一个骑车十分钟,一个开车也就一刻钟。 起初是隔三差五来,后来几乎天天报到。 更巧的是,她们来的时间,常常卡在上午十一点或者下午五点左右,正是要做饭的当口。 渐渐地,那两位女儿到了饭点,便很自然地出现在母亲家的餐桌旁,有时甚至提前打电话来:“李阿姨,今天多做点饭,我过去吃。” 言语间,似乎这已是一件理所应当的事。 李阿姨的工作内容,悄然发生了质的变化,原来,她只需要考虑王奶奶一个人的口味,现在,她要顾及两个中年女儿的喜好,也多了许多需要收拾的“活”。 更让李阿姨心里不是滋味的是,她偶尔能从两位女儿闲聊的只言片语中,听到姐妹俩在客厅里边看电视边聊天,一个说:“这下可省心了,妈这儿有李阿姨,啥都不用我们操心。” 另一个接话:“就是,花了钱的,可得用足了。不然这五千块一个月,不就白给了么?” 李阿姨听在耳朵里,像一根细小的刺,扎在了心上。 李阿姨此刻身心疲惫,也想过开口提涨工资,可话到嘴边,又咽了回去。怎么提呢?说因为老太太的女儿们来吃饭?对方会不会觉得她斤斤计较、不通人情? 毕竟,在很多人看来,“不就是多两双筷子嘛”。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价呢?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本案中,李阿姨与王奶奶女儿们构成口头雇佣合同关系,双方明确约定工作范围为专职照顾老人,报酬5000元,该约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合同履行中,两位女儿每日定时用餐并接受服务,使李阿姨的工作实质变为长期照顾三位成年人,这显著增加了其工作强度与时间,属于对合同核心内容的重大变更。 所以,雇主方的行为未征得李阿姨同意,构成单方违约。 从公平原则出发,李阿姨可要求雇主支付额外劳务的对价,该对价可参照当地同类服务的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若雇主拒绝协商或补偿,李阿姨可根据《民法典》第563条,以对方根本违约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并可能要求相应赔偿。 可见,李阿姨完全有权依法维护自身获得公平报酬的权利,其可以首先固定如工作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在协商不成时,诉诸法院。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