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庆,去年10月,女子在外出差时,一朋友给她寄了一个包裹,今年1月女子出差回来,这才想起有个包裹没取,但工作人员说,时间太久了,快递早已不在驿站,至于在哪他们也不知道,而且,快递3天内没取就会被代签收,签收后他们只负责保管1个月,超时还没取导致丢失的,驿站不负责。女子认为这不合理。 王女士最近窝了一肚子火,因为一件几个月前的快递,搞得她是吃不好睡不香。 去年10月份,福建的一个朋友给她寄了点东西,偏偏赶上王女士出差在外,这包裹就一直存放在快递点,没有及时取。 等到今年1月份,王女士办完事回到大庆,冷不丁想起这档子事,她就赶紧翻出取件短信,跑到了那家快递驿站。 到了地方,王女士报了取件码,可工作人员在电脑上噼里啪啦敲了一阵,眼皮都没抬一下,就说查不到了,早就不在这儿了。 王女士赶紧问去哪了?工作人员说是因为时间太久,系统早就自动代签收了。 而且还有个规矩:超过一个月不取,丢了概不负责。 王女士听后特别生气,驿站咋能不经本人同意擅自处理包裹呢?你要处理,是不是也得提前知会我一声? 然而,整个过程压根没人给她打过一个电话商量,怎么就莫名其妙被代表签收了? 她当时收到了取件码,几天后又收到一条已代签收的通知,这就算完事了? 后来,记者跑去现场看了一眼,驿站墙上确实贴着一张取件通知。 上面写着,快递三日未取系统将自动签收,无法拒收!超过一个月未取,快递遗失本店概不负责。 面对王女士的质问,驿站的人还是那句话:时间太久了,真找不着,你自认倒霉吧。 王女士咽不下这口气,直接把电话打到了快递公司总部客服。 客服的说法跟驿站完全不一样,人家说得很清楚:未经收件人同意,快递点绝对不能私自签收!这是违规操作。客服登记了王女士的信息,承诺帮忙查找。 这事儿到底谁有理?咱们说了不算,得听专业的。 一位律师表示,只要快递员或者驿站没把东西亲手交到王女士手里,而是擅自点了“已签收”,那这个交付就没完成,风险也就没转移。 换句话说,哪怕系统显示签收了,只要王女士没拿到东西,这责任就还在快递公司和驿站身上,他们得全赔。 至于墙上贴的那个“概不负责”的告示,那就是一张废纸。 这种单方面免除自己责任的声明,在法律上叫无效格式条款,也就是俗称的霸王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49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驿站墙上张贴的取件通知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 通知上规定“三日未取系统自动签收”及“超过一个月遗失概不负责”,属于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己方责任。 根据《快递暂行条例》,快递必须由收件人当面验收,驿站作为服务方,有妥善保管和准确交付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单方面告示将责任甩锅给消费者。 另外,这个条款排除了收件人的主要权利。 王女士作为消费者,享有要求驿站安全保管并亲自签收快递的权利。 驿站在未电话沟通、未获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代签收,并以超时为由拒绝赔偿,实质上是利用格式条款剥夺了王女士的验收权和索赔权。 所以,驿站张贴的霸王条款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声明。即便快递真的丢失,驿站和快递公司也不能以此免责,必须对王女士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这真要闹上法庭,法院根本不认,该赔多少还得赔多少。 现在的快递驿站为了省事,搞什么自动签收,把风险全甩给消费者。 平时如果不在家,最好还是跟快递员沟通好,或者让朋友代取,别真指望驿站能给你一直免费保管。 驿站也是,别以为贴个条子就能免责了,从法律角度这是不被允许的。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欢迎关注@一案一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