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男子把自己一套旧房子委托给一家公司做民宿,双方约定,租期8年,每月给3000元租金,男子算了一下,8年能有30万收益,比自己出租划算多了,于是交了38000元装修费给对方,改造房屋。可没想到,钱交了,对方却迟迟没有去装修,男子找到公司,却遇到了一位拿着榔头,情绪激动的阿姨,两人一碰头,结果让他们傻眼了。 周先生在嘉兴海盐有套80多平的老房子,之前一直对外出租,每月租金有1500元左右。 2025年11月,他接到一家公司的电话,对方提出把房子委托给他们做民宿,每月租金能给到3000元。 这个租金比自己出租高多了,在对方的劝说下,周先生心动了,他也没有多想,跟对方签了房屋租赁合同。 租期8年,从2026年1月4日到2034年1月3日,月租金3045元。 双方还签了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前2年租金不变,之后每2年上涨5%,涨3次,还有6个月免租期。 另外,周先生还跟对方签了房屋装修合同,房屋基础装修费用38280元,签好合同后,周先生就把装修款全部付给了对方。 对方承诺:按照民宿标准,对周先生的房屋进行全屋智能装修,2个月内就能完成装修,对外出租。 周先生满心期待,签完合同后,就把房子清空了,也把原租客腾退了,可之后对方却迟迟没有动工,周先生一分租金都没拿到。 在接下来的2个月内,他不断的催促对方,可对方只是换了周先生家的门锁,刷了墙皮和油漆。 2026年1月5日,周先生询问跟自己对接的吴经理,问他装修什么时候进行? 吴经理承诺:房子一定会装的,租金也肯定会付的,就是进度慢点,不会影响周先生收租的。 可之后,对方还是没来装修,并且还联系不上了,周先生有些慌了,自己和对方签了合同都2个多月了,可一点动静都没有。 他找到公司,得到的消息是吴经理被调去了其他地方,新的对接经理跟他补签了一份拖延2个月装修的合同,对方承诺2026年1月26日开始装修,2026年3月26日前保证完成装修。 周先生的心里已经没底了,他对对方的承诺也完全不抱希望,这才找来记者,想曝光这件事情,防止更多人跟自己一样上当受骗。 周先生和记者来到对方公司,在办公室里,还有一位阿姨拿着榔头,情绪激动的质问:“你们做事是这样做的吗?” 还没等周先生弄清楚情况,周先生和那位阿姨就被工作人员请到了门外。 经过沟通,周先生这才得知情绪激动的朱阿姨跟他的遭遇是一样的。 朱阿姨有一套100多平的房子,2025年5月就跟这家公司签了合同,租期8年,月租金3850元,朱阿姨向这家公司支付了31000多元的装修费。可最后房子没装修,房租一分没拿到,物业费也没交,这才找来公司的。 面对记者采访,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拒绝采访,还说合同多,不方便进来拍。 之后,一名梁经理文字回应,他们给周先生办理了加急处理,并给周先生预留时间处理旧家具。 公司还解释说第一次进场,业主没整理家具沙发,工人没法施工,软装也没法进场;第二次只能先做油漆,期间还得挪动家具,到现在房子东西都没清理完。 这样看来,对方把房子没能顺利装修的原因推到了周先生这边,认为是周先生没把旧家具清空导致的。 可周先生觉得这就是对方找的借口,对方根本就没打算来装修房子,在自己不断投诉曝光后,才找了这些理由。 后来,公司给周先生转了500多元的物业费,并承诺7天内会进场装修。 周先生觉得对方要求自己7天内把家具清空,那自己就配合对方,双方按照合同来履行就可以了。 周先生和朱阿姨出于对公司的信任,才签了合同,付了装修费,双方应当根据合同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公司收取周先生3.8万元装修款后,仅完成换锁、刷墙等工作,后续装修工作长期停滞,周先生多次催促后,公司仍以“吴经理调走”“年底整合”等理由拖延,甚至要求他签订拖延装修的补充协议。 公司收了钱却不办事,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诚信原则,还构成了违约。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属于违约方,周先生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相应损失。 后经协商,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对方7天内进场装修,周先生答应对方,按照合同履约。 也有人提醒周先生,这是老套路,有没有可能人家就是来挣装修费的? 在面对看似高回报的合作时,一定要保持冷静,不能被利益冲昏头脑,多方面了解合作公司的信誉和实力,仔细研究合同条款,不能轻易就把钱交出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