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女子休完产假回到公司正常上班,她劳动合同2025年3月15日到期,哺乳期应自动顺延到8月2日,但在这段空窗期,公司并没有跟她续签合同,所以女子刚回来上班,就发现合同过期了,她越想越亏,直接走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她2倍工资17269元。结局让她意想不到。 仲裁委的大厅里,苏女士手里攥着那张驳回通知书,心里像是塞了一团乱麻,怎么也理不清。 为了那17269块钱,她跑了好几趟,结果却是“不予支持”。 她想不通,明明是公司没跟她签合同,怎么反倒成了她无理取闹? 2022年3月,那时候苏女士刚进这家制造公司,跟老板白纸黑字签了三年合同,签到了2025年3月15日。 正常来说,这日子一到,如果没啥特殊情况,大家好聚好散,或者坐下来续个约。 可偏偏天不遂人愿,2024年8月,苏女士生了个大胖小子。 休完产假,她又回到了工位上。这时候已经临近合同到期日了。 苏女士心里其实一直有个小算盘。她知道法律有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合同到期也不能停,得自动顺延到孩子满一周岁。 也就是说,虽然纸面上的合同3月15日就“死”了,但法律强行给它“续了命”,一直续到2025年8月2日。 从3月16日到8月2日,这四个多月里,苏女士天天在公司打卡干活,公司也正常给她发工资、交社保,看起来一切照旧。 但唯独少了一样东西,一份新的书面合同。 这就成了苏女士心里的刺。她觉得,虽然法律说合同顺延了,但毕竟没有白纸黑字重新签一份,万一公司到时候不认账怎么办? 更重要的是,她听说劳动法有规定,不签书面合同得赔双倍工资。 于是,等到8月2日哺乳期一结束,双方彻底拜拜,苏女士立马翻了脸。 她一纸诉状递到仲裁庭,说几个月的“空窗期”没合同,必须赔钱。 在她看来,合同到期未续签,这就是铁一般的事实,公司赖不掉。 仲裁员却表示:苏女士,你这个情况特殊。法律说的‘自动顺延’,不是嘴上说说的,那是真管用。这段时间,虽然你们没重新签字盖章,但在法律眼里,原来的那份合同还在生效,你们俩还是被原来的条款绑着的。 见苏女士还是一脸不服,仲裁员又补了一刀:法律还规定了,因为女职工‘三期’原因导致的自动顺延,不算在‘应当签合同而没签’的范畴里。简单说,公司没犯错,没故意不签合同,所以不用赔那个双倍工资。 听完这话,苏女士愣在当场。她原本以为自己是拿着法律武器维权的斗士,结果发现自己才是那个没读懂规则的门外汉。 原来,法律保护了她的饭碗,让她能安心喂奶到孩子周岁,但也正是这份保护,让她没了索要双倍工资的借口。 这17269元的补偿,终究是没能落进兜里。 《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依据法条,苏女士处于哺乳期,合同即使期满也强制延续至8月2日。 这种“法定续延”等同于双方已签订书面合同,权利义务明确。 因此,公司未重复签合同并非主观恶意或过错,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的“应签未签”情形,所以无需承担二倍工资的惩罚性赔偿,仲裁委驳回诉求合法合理。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欢迎关注@一案一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