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男子在小区的公共区域停车,不料,被女邻居阻拦,女邻居认为影响出入,两人发生争吵,女邻居激动倒地身亡,家属起诉男子索赔122万元,理由是男子靠近,对方被吓得摔倒,法院判决男子赔偿14.9万元,男子不服,坚持上诉。
李先生是小区里的普通业主,那天他像往常一样,将车停在了小区的公共区域。
这本是一件再平常不过的事,不料引来了二楼邻居常女士的强烈不满。
常女士认为李先生的车挡住了她的日常出入,于是上前阻拦,要求李先生立刻挪车。
起初,双方只是就停车位置是否影响通行进行理论。
李先生觉得自己停在公共区域,并无不妥。
常女士则坚持认为车辆阻碍了她的生活。谁也没想到,几句简单的争执,情绪却像被点燃的引线,迅速升级。
争吵声越来越大,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李先生的家人也闻声出来,加入了这场争论。
一时间,小小的公共区域内,李先生一家四口与常女士夫妇互相对峙。
双方言语间虽无明显的辱骂和威胁,但激烈的争执、高昂的声调,让常女士感觉压力巨大。
就在争执的白热化阶段,意外发生了。
常女士突然情绪激动,身体失去平衡,重重摔倒在地。
众人见状,立刻停止争吵,慌忙上前查看并拨打急救电话。
然而,一切都为时已晚。常女士被紧急送往医院后,经全力抢救无效,最终不幸离世。
悲痛欲绝的家属无法接受这一结果,一纸诉状将李先生一家四口告上了法庭,索赔金额高达122万元。
家属方认为,是李先生的靠近和争吵行为吓到了常女士,导致其摔倒身亡,李先生一家应承担全部责任。
法庭上,尸检报告成为了关键证据。报告显示,常女士本身患有严重的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其直接死因是情绪激动引发了心脏病急性恶化。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常女士自身的严重疾病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
但同时,法院也指出,李先生一家在与常女士发生停车纠纷后,未能理性沟通、及时退让,反而持续争吵,其行为与常女士情绪激动、摔倒并最终死亡的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认为,常女士明知自身有严重心脏病,仍参与激烈争吵,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而李先生一家的争吵行为过错程度较轻。
此外,法院认定,李先生一家四口共同与常女士争吵的行为,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语言暴力,未尽到作为邻里应有的审慎注意义务。
综上,法院综合考量各方因素,判决李先生一家承担15%次要责任,常女士承担85%主要责任。李先生赔偿常女士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4.9万元。
面对这一判决,李先生感到难以接受。
他始终认为自己只是在维护合法的停车权益,而法院认为的语言暴力是如何认定的?
他并没有对常女士进行辱骂、侮辱、威胁、诽谤。
目前,李先生向高院上诉,希望能为自己讨一个说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