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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33岁男程序员利用午休时间健身,结果猝死了,事后公司主动为他申请工伤,人

北京,一33岁男程序员利用午休时间健身,结果猝死了,事后公司主动为他申请工伤,人社局却认为,男子死亡时不在工作地点,也不属于工作时间,不予认定工伤。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判了!

刘某是一家科技公司的前端程序员,这天,他利用午休时间在公司指定的健身房健身,结果突然晕倒了。

送医后,刘某还是抢救无效去世,年仅33岁。

人走后,问题来了,刘某的死亡究竟算不算工伤?

刘某和公司签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员工手册里有个特殊规定,那就是程序员压力大,为了让大家保持状态,指定健身房的健身时间算工作时长,中午健身不用报备,2小时内都合理。

事发当天中午1点多,刘某在合作健身房健身后晕倒,当天下午3点多被宣布死亡。

公司觉得这肯定算工伤,毕竟健身是公司鼓励的,时间也算工作时间,地点也是公司指定的。

2019年2月,公司向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没想到4月却收到了不予认定的通知。

人社局说刘某出事不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条件。

公司不服,直接把人社局告上了法庭。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

人社局坚持健身是个人行为,不算工作范畴。

公司拿出员工手册,强调健身是为了更好工作,属于公司管理的一部分,而且刘某那段时间因为应急加班,天天熬夜压力极大,他本身还是国家二级运动员,身体底子好,突然猝死大概率和工作压力有关。

一审法院审理后,直接推翻了人社局的决定。

法官说,工作时间不能只看坐在工位上的时间,只要是受公司支配、为了公司效益的活动,都算工作时间。

工作地点呢,也不局限于办公室,公司指定的健身房是工作场所的延伸。

刘某的情况符合“工作时间和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视同工伤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项
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法院认定刘某健身算工作时间和岗位,是因为公司明确把健身纳入工作范畴,时间算工时、场地是公司指定,本质是为了让员工保持好状态工作。

这就打破了“只有坐工位才算上班”的误区,只要是单位要求或鼓励、和工作挂钩的活动,都能算工作时间和岗位。

所以刘某的情况符合视同工伤的条件,人社局最初的认定确实不对。

虽然人社局依旧不服上诉了,但二审法院还是维持了原判。

法官明确表示,公司的员工手册合法有效,里面关于健身算工作时间的规定没毛病,公司鼓励健身就是为了让员工更好工作,和工作职责直接相关,所以刘某出事的时间和地点都得算工作范畴。

这场官司打了快1年,终于给了刘某家人一个说法。

其实很多人不知道,工伤认定里的“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不是死框框,只要是和工作相关、受单位管理的活动,都可能被纳入范畴。

要是遇到类似情况,记得保存好单位的规章制度、加班记录这些证据,关键时候能帮上大忙。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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