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万州,女子因搬家以40万的价格,卖掉了154平的学区房,买家装修后,以69.8万卖给了另一买家。万万没想到,过户7个月后,女子和第一买家,双双被第二个买主告上法庭,称房子的刻意隐瞒重要事实,使她受到欺诈,要求赔偿损失。岂料,法院一审排除第一买主,要求女子独自返还69.8万元购房款,和其他费用,总共大约80万元。女子不服判决,自己40万卖掉的房子,如今却要赔出将近80万,等于搭进去一套房子? 吴女士在万州有一套154平的学区房,地段不错,周边有全区顶尖的中小学和幼儿园,这套房是2008年买的,登记在她丈夫和儿子名下,这些年一直出租给别人开美容院、宾馆,算是家里的一套闲置资产。 2024年5月,因为家里要搬家,吴女士打算把这套房子卖掉,通过中介牵线,她和买家朱女士谈妥了价格,40万成交。 按理说,一手交钱一手过户,交易完成就万事大吉,可朱女士提出,暂时不办理过户,吴女士也没多想,觉得反正钱到手了,晚一点过户也没关系。 更关键的是,为了图省事,吴女士还专门去公证处办了全权委托公证,把签合同、办过户、缴税费等所有和卖房相关的事宜,全都委托给了朱女士。 吴女士当时心里肯定还美滋滋的,觉得自己捡了个省心的买卖,不用跑前跑后办手续,安安稳稳拿到40万房款就好。 可她万万没想到,自己这个“省事”的操作,后来竟把自己拖进了深渊。仅仅过了两个多月,朱女士简单装修了一下这套房子,转头就以69.8万的价格,把房子卖给了另一位买家向女士,一进一出,净赚了19.8万的差价。 因为有吴女士的全权委托,朱女士后续卖给向女士的所有过户手续,都是以吴女士代理人的身份办理的,吴女士一家人从头到尾都没出过面,也完全不知道朱女士已经把房子转卖了。 2024年12月底,房子顺利过户到向女士名下,吴女士还以为这件事彻底了结了,拿着40万房款,丝毫没意识到,一场官司正在等着她。 过户7个月后,也就是2025年7月,吴女士突然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她和第一买家朱女士,双双被第二个买主向女士告上了法庭。 向女士在起诉状里说,自己入住后发现,这套房子的客厅天花板上方,有整栋楼的排污主管道,而且管道存在渗漏问题,臭气熏天,根本无法正常入住。 她认为,吴女士和朱女士在交易过程中,刻意隐瞒了这个重要事实,对她构成了欺诈,要求两人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所有损失,算下来总共将近80万元。 接到传票的吴女士彻底懵了,她怎么也想不通,自己都把房子卖出去大半年了,怎么还会被起诉?更让她无法接受的是,法院一审判决下来,直接排除了第一买家朱女士的责任,要求她独自返还向女士69.8万元购房款,再加上资金占用利息、过户税费、中介费和律师费等所有费用,总共大约80万元。 其实,法院之所以这么判,核心原因就出在吴女士当初办的那份全权委托公证上。很多人可能不知道,全权委托在法律上意味着什么,根据《民法典》第162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简单说,吴女士把所有权限都委托给了朱女士,朱女士的所有行为,包括隐瞒管道渗漏的问题,在法律上都等同于吴女士自己做的,哪怕吴女士本人什么都不知道、什么都没做,责任也得由她来承担。 法院审理时查明,早在2024年,物业就曾起诉过租吴女士房子开宾馆的老板,原因是老板拖欠物业费,而老板当时辩解,是因为房屋排污主管道漏水,给宾馆造成了损失,所以才拒交物业费,这件事后来还通过调解解决了。 这就意味着,吴女士其实是知晓管道有渗漏问题的,而她没有主动告知任何一位买家,再加上朱女士作为她的代理人,用装修掩盖了问题,法院就认定,吴女士存在欺诈故意,构成了欺诈。 这件事给所有想卖房的人提了个醒,二手房交易真的没有那么简单,千万不要图省事就办理全权委托,因为你永远不知道代理人会做什么,一旦出了问题,所有的责任都得你自己扛。 还有,房屋的任何瑕疵,哪怕是曾经出现过、后来修好了的问题,都要主动告知买家,不然就算你没有故意欺诈的想法,也可能被认定为隐瞒事实,最终承担巨额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