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女子下班后,在空荡的办公室里全神贯注加着班,另一男同事见状,想开玩笑吓唬一下女子,就抬手用力敲了一下玻璃,没想到这一下,把女子吓出心律失常,直接住了5天院,女子出院后第一件事就是把男同事告上法院,索赔9454元。法院判决出乎女子意料。
那天,孙女士在办公室全神贯注核对数据,连周围有人走近都没察觉。
同事吴先生路过,想跟她打个招呼,又想跟她开个玩笑,吴先生就没出声,而是快步走到窗边,“咚”一声猛敲了一下玻璃。
在安静的办公室里,这声巨响就显得十分突兀。
孙女士当场被吓得僵住,心脏猛地一缩,紧接着胸口发闷、手脚发软,缓了好半天都没回过神。
更糟的是,不适感越来越重,心慌得坐不住。
她赶紧去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心律失常,得住院治疗5天。
出院后孙女士找吴先生要说法,觉得自己住院是他吓出来的,得赔医药费、误工费等一共9454元。
可吴先生觉得冤,他就是开个普通职场玩笑,谁能想到会闹这么大?他坚决不认全责。
双方吵来吵去没结果,孙女士只能把吴先生告上法院。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只要你做错了事情,导致别人受到损失,就得负责。
像吴某某猛敲玻璃吓同事,作为成年人,应该能预见到安静的办公室里突然制造巨响会吓到专心工作的人,但他没考虑后果,这就是过错。
孙某某被吓得心律失常住院,和吴某某的行为有直接关系,所以吴某某必须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给出了明确说法:吴先生的突然敲窗是诱发孙女士发病的次要原因,得担次要责任,但孙女士本身的体质,加上之前熬夜加班的状态,才是心律失常的主要诱因。
法院结合孙某某自身体质和加班的因素,只让吴某某赔10%,也是考虑到损害结果不是单一行为导致的,合理划分了双方责任。
最终核算下来,孙女士的合理损失是4454元,法院判吴先生承担10%,也就是赔445.4元。
至于孙女士提的精神损失费,因为吴先生不是故意的,也没造成伤残,法院没支持。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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