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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张由当时国民政府签发的证书,内容是毛泽东被依法选定为国民参政会参议员,签发

这是一张由当时国民政府签发的证书,内容是毛泽东被依法选定为国民参政会参议员,签发日期为民国二十七年,即一九三八年。当时国共两党己达成共识:停止内战,共同抗日。国民党颁发给共产党最高领袖毛泽东国民参政会参议员证书,是向外界表明,国共两党己摒弃前嫌,枪口一致对外,共同抗战。
其实,颁给毛泽东国民参政会参议员的证书,只有象征性意义,并无实权。中央方面还有六人也是国民参政会参议员,他们分别是:陈绍禹(王明)、秦帮宪(博古)、林祖涵(林伯渠)、吴玉章、董必武、邓颖超。
证书上不仅盖有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的大红方章,而且还有当时的国民政府主席林森、行政院院长孔祥熙、立法院院长孙科、司法院院长居正、考试院院长戴传贤、监察院院长于佑任的签名,以此彰显此证书的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