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风]2006年,一名山西小伙因为在故障的ATM机上多取了17万元而被捕,并被一审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他在法庭上愤怒地质问:银行的失误凭什么让我被判无期!这起案件引发了公众的热议。小伙后来的命运如何呢?
那台ATM机吐出第一张钞票的时候,许霆大概没想到,自己正在按下一个倒计时,2006年的广州,一个23岁的山西保安在一台故障的取款机前站了整整一个夜晚。
机器每次吐出1000块,账户只扣1块钱,他没有走,他按了第二次、第十次、第一百七十次,于是,17.4万就这么装进了他的口袋。
取完钱他辞了职,连夜出了广东,此后一年多他不敢用银行卡,像个幽灵一样在外省漂着,这个细节后来在法庭上要了他的命——你跑,说明你知道这是犯法的。
2007年,警方在陕西把他抓了,同年11月,广州中院判决:盗窃罪,无期徒刑,这个判决像一块石头扔进了平静的水面,许霆在法庭上直接开了口:"银行系统出错,凭什么让我坐牢?"这句话戳中了太多人。
网上炸了,大家的逻辑很朴素:ATM少给你钱,银行说"离柜概不负责",ATM多给了钱,持卡人就得吃无期?这账怎么算都不对。
法律圈也吵翻了天,刑法学者说,他明知不是自己的钱还反复提取,构成盗窃,民法学者说,实名卡、公开操作、有监控、没破坏机器,哪一条符合"秘密窃取"的定义?顶多是不当得利,走民事追偿就行了,两套逻辑正面撞上,谁也说服不了谁。
舆论的浪头越来越高,2008年,二审来了个转折——广东高院维持盗窃罪定性,但以"银行系统存在过错、许霆主观恶意较小、配合调查态度尚可"为由,将刑期改为有期徒刑5年,罚金5万,全额退款。
从无期到5年,这个落差本身就说明了问题,司法系统在舆论压力和法律逻辑之间找了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出口,罪名没变,但量刑的幅度已经把银行的那份责任悄悄折进去了。
2010年7月,许霆假释出狱,实际服刑三年多。
他回到山西临汾,在石料厂搬砖,一个月挣两千出头,娶了个当老师的媳妇,孩子快出生了,生活在重建,但那个"盗窃犯"的案底像一枚钉子,钉在每一份需要背景调查的表格里,拔不掉。
2013年,他再次出现在公众视野里,他向广东省高院提起申诉,理由说得很硬气:用的是实名卡,在有监控的ATM机前公开操作,没改密码没破坏设备,这哪里是偷?他甚至表示愿意退还17.5万,只求撤销那个"盗窃犯"的定性。
法律人士的回应很冷静:申诉材料里没有新证据,翻案的概率,几乎为零。
定罪的逻辑链在二审时就已经固化了,170次重复操作加上事后出逃超过一年——这两个事实,把所有"我以为是系统赠送"的辩解空间堵得死死的。
许霆案就这样悬在那里,没有一个让所有人都满意的答案,后来,这个案件进了法学院的教材,进了银行招聘的考题,成了课堂上讨论科技时代法律边界的标准案例,而许霆本人,则在某个石料厂的工地上,继续用体力偿还那个夜晚的代价。
一台故障的机器,一个反复按下的手指,一场持续了将近二十年的争论,那1块钱和1000块之间的差值最终用三年多的牢狱、一辈子的案底,以及一个至今没有定论的法律问题来填平。
信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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