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更适合选择提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简单来说就是公民、法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向作出原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再次审查的方式。
行政复议有几个明显优势:
第一,不需要承担高额诉讼成本;
第二,程序相对简便,审查周期定期且较短;
第三,既审查合法性,也审查合理性,比诉讼审查范围相对来说更加宽泛。
那么,哪些情况适合申请行政复议?
唐律认为,一般涉及到书面审理的,更加适合申请行政复议。如果需要实体审理,比如对人身自由限制更强的治安拘留处罚,则建议直接诉讼。
此外,根据《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一些复议前置案件,比如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对侵犯已取得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不服、认为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信息公开不予答复、纳税争议、外汇管理决定、经营者集中决定等事项,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复议前置案件,只能先提起复议,不得未经复议程序直接诉讼。
此时,还需要特别注意时效: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超过期限将丧失提起复议的权利。
(我是北京唐律,硕士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曾在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某部委任职,参与出版行政法著作,专注行政案件和黄赌毒案件,行政治安领域专家,以“为当事人勇敢发声、坚持正义”作为使命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