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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钱不是这么省的!”江西,一男子开了辆路虎进入加油站,他戴着口罩下车,匆匆忙忙

“省钱不是这么省的!”江西,一男子开了辆路虎进入加油站,他戴着口罩下车,匆匆忙忙加了500元的油。营业员让男子付款,男子说到车里再付。哪知,男子上了车,一脚油门窜了。关键是这辆路虎只有临时牌照,报警后,才得知加油的是代驾,这么做只是为了省钱而已。网友评论,省个钱至于吗,难道开得起路虎的车主事后不会给吗?

在随后的报道中,详细披露了这次加油逃单的细节:

1、路虎没挂牌照,临时牌照难发现,在监控下面看不出车的牌照。

这可以看出,路虎是辆二手车,还没上牌,车主找了代驾的司机送车,由于车内也没有多少油,需要加油才能行驶的距离长些,这才来到了加油站。

2、司机全程带着口罩,加完油后,没有第一时间付款,而是推脱说上了车再付,骗取信任上车后,在没付款的情况下,开车逃单。

这可以看出,司机在一开始就想逃单,他知道没有牌照查不出车主,而且他也戴着口罩,也查不出他的身份信息。

3、司机这么做的目的,真的是想逃单吗?

可以想一下,500元的油,跑上个钱百公里,没有问题,如果油不够,省成本的话也不至于加这么多啊。

再者,即便加了500元的油,事后车主也会付钱的,甚至有可能提前就付完了钱,否则作为仅负责开代驾的司机来说,怎么会随便加这么多的油。

所以说,代驾司机逃单,其目的不见得是省钱,而是想利用车无牌、人戴口罩、查不到的人的漏洞,在逃单后,私下多挣这500元。

这件“加油逃单”的性质,比买了东西不付款、吃霸王餐的性质更为恶劣。

毋庸置疑的是,司机要支付油费是必然的。《民法典》509条和577条规定了要全面履行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加油站给司机加了油,司机应当支付油费,其拒绝支付,构成根本违约,还支付油费外,还应该支付加油站为此产生的合理损失。

承担民事责任是最基本的。

这个司机是极大可能承担行政处罚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司机以“上车付款”为虚构事实、骗取加油站提供加油服务,属于诈骗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

本次500元金额虽未达刑事立案标准,但依法可处5-10日行政拘留+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如无牌、戴口罩刻意隐瞒身份)可处10-15日拘留+1000元以下罚款。

本可以完全避免的事情,这因为这么骚做操,受了处罚,这就是省钱的代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