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讹成功!”湖北,苗静(化名)是一位古玩收藏爱好者,她见某网店内展示着精美的“五大龙王”龙洋银元图片,商品描述上赫然写着:“纯银银元”、“支持鉴定”、“假一赔十”等诱人字样。更让她心动的是价格——每枚银元单价竟然只要6元!
“这可是捡漏的好机会!”苗静心想。她的职业虽然是保姆,但平时对古玩颇为了解,知道真正的银元价格远不止于此。出于收藏爱好和送礼需求,她点击了下单按钮。
第一次一连买了两单,分别支付了1437.53元、187.53元;时隔3日,苗静第二次买了第三单,支付了7979.9元,总计9604.84元。
297套银元到手后,苗静仔细端详。“手感不对,光泽太新。”她立即找专业机构做了光谱扫描检测,结果显示:表面镀银,内部为其他金属。
“果然是假的!”她既气愤又兴奋。气愤的是商家虚假宣传,兴奋的是——网页上“假一赔十”的承诺,意味着她能获得近10万元的赔偿!
她立即联系店主:“你们这不是纯银的,是镀银工艺品!按照承诺,应该假一赔十!”“女士,我们在商品页面明确标注了这是‘做旧复古工艺品。”店主回复,“您第一次收到两单后没有提出异议,还追加了第三单大额订单,这说明您认可我们的商品。”
苗静以质量问题为由,在退了第二单187.53元、第三单7979.9元后,向市监督局投诉举报。市监督调查后,对店主作出了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437.53元,罚款4312.59元。处罚理由是:利用“纯银银元、支持鉴定”等字样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随后,苗静又向法院提起诉讼,不仅要求退还未退的第一单1437.53元,还主张三单的十倍赔偿96048.4元。
然而,让她没想到的是,店主不仅应诉,还提起了反诉:“解除合同,返还297套龙洋银元!”
一审法院的判决让苗静大失所望。
法院虽然支持了她要求退还货款的请求,也驳回了店主主张返还297套龙洋银元的反诉请求,但驳回了“假一赔十”的诉求。理由有三:
第一,陈述矛盾:苗静在诉状中说购买银元是为了“老年旅游活动礼品”,庭审中却说自己是保姆、买来当“工艺品送人”。
第二,价格反常:“每枚6元左右的价格,从社会一般认知判断,不可能买到真品纯银银元。”法院认为,苗静作为一名自称的收藏爱好者,应当有这个基本判断能力。
第三,行为反常:她在收到前两批货后没有提出异议,反而追加了大额第三单。“不能排除‘知假买假’的合理怀疑。”
苗静不服,上诉至中院,并提交了新的证据——交易快照录屏,证明商家确实作出了“纯银银元”、“假一赔十”的承诺。
但法官的问题一针见血:“苗静,您平时收藏古玩,应该知道银价吧?6元能买到纯银银元吗?”苗静回答:“我知道,买不到”。
二审法院在调查后与一审法院观点一致,同样没有支持苗静十倍赔偿的请求,驳回了她的上诉。
让我们来看下法院为何不支持十倍赔偿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院认为,构成欺诈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经营者有欺诈故意,二是消费者因欺诈而陷入错误认识。
本案中,虽然商家标注“纯银银元”确实虚假,但关键在于——苗静真的被“骗”了吗?
“苗静自称是古玩收藏爱好者,且知晓银价。每枚6元的价格远低于市场价,她应当有能力判断这不可能是真品纯银银元。”法院指出,“因此,她没有陷入错误认识,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法院认为,即使商家违约(虚假宣传),赔偿也应以填补实际损失为原则。10倍赔偿金高达9.6万元,而苗静的实际损失最多是货款本身,没让她退还297套龙洋银元就是对她的赔偿。
法院这样判,您觉着合理吗?
